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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书,为十级伤残,与公司协商不定,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我受伤是2013年11

云南-昆明 09-01 15:35  悬赏 0  发布者:mm1299…… 给我留言  回答:(4)
有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结论书,为十级伤残,与公司协商不定,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我受伤是2013年11月28日,仲裁院是2014年8月22日受理的案件,上面说自受理之日起45天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就向法院起诉,可仲裁开庭时间是2014年11月27日、我听说仲裁时限只有一年,那如果中间有什么差错,那我岂不是直接没有办法了,11月27日开庭,受伤 时限就有一年了,请律师支招,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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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1 15:56
超过两个月,你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回复时间: 2014-09-01 16:13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七条 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参加鉴定的专家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第二十九条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期限,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我的补充: 2014-09-01 16:14
这是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自2011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希望能帮助到你。
回复时间: 2014-09-01 16:22
已经申请仲裁了,时效不用担心
回复时间: 2014-09-01 17:23
应该没有什么问题的,最好委托律师代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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