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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老人遗产继承纠纷

贵州-黔南 09-04 14:46  悬赏 25  发布者:鱼鱼摆摆 给我留言  回答:(2)
老人刘亮与前妻金训生育有三位子女,长子刘力,已于1993年病逝,育有一女刘丽;长女刘玲;次女刘净。金训于1984年3月病逝,罗英于1985年3月与刘量再婚,罗英有一养女罗莉,此时双方子女均为成年人。在婚姻存续期间,1994年根据单位住房改革政策,两位老人购买了都匀市文化路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4.87平方米,房屋登记在刘亮名下。
老人刘亮于2000年2月11日去世,罗英于2013年7月6日去世,两老人均无遗嘱。2014年6月,因都匀市城区改造,该房屋要被拆迁,该房屋拆迁测量总面积92.264平方米。
罗莉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其他三位子女各自成家,两位老人常年赡养及丧葬都是靠罗莉和长女刘玲。
请求律师们看下这样的情况应该是如何分割才合理,谢谢!
问题补充:
多年来,次女刘净一直外嫁,与后母关系极度恶劣,更无尽到赡养的义务;刘力之女刘丽随母亲改嫁后,也无尽到赡养的义务。但是现在刘净与刘丽认为罗莉为后母养女,不应享受继承权,多方调解商议均无果。现在罗莉已起诉,起诉书中的分割部分如下: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原告与三被告是该房屋遗产的法定继承人,应当依法进行分割。刘亮去世时该房屋的50%部分继承开始,原告母亲与三被告对该50%房屋遗产分别享有四分之一的继承份额。即对整套房屋,原告母亲享有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三被告分别享有八分之一的产权份额。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是唯一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原告因继承享有该房屋八分之五的产权份额。根据该房屋拆迁测量总面积92.264平方米,原告依法享有都匀市文化路12号2层房屋57.665平方米的继承权。
这样的分割是不是不合理?法律依据是什么?我作为长女应该如何应诉答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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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4 14:49
平均分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萝莉和刘玲可以适当多分
回复时间: 2014-09-10 13:34
由子女平均分割,尽赡养义务的可以要求多分。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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