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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小区车位的归属问题

陕西-榆林 09-09 14:04  悬赏 0  发布者:gao681…… 给我留言  回答:(4)
我们住宅小区,开发商移交钥匙已满两年,业主入住率达到百分之八十以上,业主委员会已成立,今日开发商提出要出租院内车位和转卖车位,我们小区本属于小产权房,请问小区的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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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09 14:44
这是可以归业主的
回复时间: 2014-09-09 14: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第六条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追问:

是小区院内的车位,这些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开发商准备把车位租出去,然后收钱归开发商所有,我搞不明白到底是业主的车位还是开发商的,麻烦你了

回答:

有的是开发商的,也有业主的。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追问:

一开始开发商交钥匙的时候没有提到关于车位的问题,现在过了两年,开发商想要出租车位,你的意思是开发商想要出租车位,首先要经过业主等同意,才能出租?开发商想要出租车位来牟利,业主没车位的自然不愿意了,怎么划分啊

回答: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开发商所有,但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回复时间: 2014-09-09 14:19
您好,建设单位按照配置比例将车位、车库,以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处分给业主的,应当认定其行为符合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规定。 
    前款所称配置比例是指规划确定的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比例。 建筑区划内在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之外,占用业主共有道路或者其他场地增设的车位,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所称的车位。
追问:

是小区院内的车位,这些车位属于业主还是开发商?开发商准备把车位租出去,然后收钱归开发商所有,我搞不明白到底是业主的车位还是开发商的,麻烦你了

回复时间: 2014-09-09 18:28
既然是小产权房,没有规划局审批的图纸,该部分使用权真没法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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