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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手机丢失的起诉问题

 09-10 10:06  悬赏 25  发布者:may_in……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东城区 回答:(8)
我将手机放在ATM机上,3-5分钟之内回来找没有,马上拨打是关机状态。
银行调出摄像头录像和ATM机插卡等记录,获得了该人清晰的样子和拿走手机的事实,也有该人的卡号。
由于该人使用的是信用卡,所以银行支行行长没有权限获知此人信息。说请报案处理,公安机关如果需要信息,他们的信用卡中心就可以提供。
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说丢失不立案。但说会去问信息,问了该人的信息后,如果他拒绝归还,我可以起诉。

我想问,我现在想起诉此人不当得利,请法院责成他归还手机或赔付损失。但是我从派出所态度上推动他们会不作为,不帮我去问。如果不问,我就无法获知此人确定信息,我需要获知该人明确信息才能起诉。我现在有什么合法途径能够向银行或派出所施加压力,请他们提供给我信息?我如果起诉,是否需要请律师?律师是不是不愿意接这种小案子?

非常感谢您的帮助,如果我把手机丢在大街上,我找不到就算了,但是现在银行明确掌握着这个人的信息,那么我就要尽我所能找到这个人,进行起诉,无论我花多少钱和时间,因为我心里觉得特别气愤,想让这样不道德的人付出应当得到的教训,而且我的手机对我来说真的很重要,另外也担心有些银行卡等各种信息泄露。请帮帮我,谢谢!

后续:
家里亲人咨询了一位律师朋友,说这种情况是能够立案的。但是,我问派出所,他让我等待第一次接待我的警察上班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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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0日 10时14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首先,您的手机是在ATM机取款时丢失的,那么是处于银行安全监管的范围,公安机关可以调取视频监控和其办理信用卡相关信息,找到拿走您手机的人;
    其次,尽快报案给派出所,将手机型号和相关事实经过说明,要求公安机关尽快立案,其所说的公安人员没有上班无任何依据,且不上班不能影响案件办理;
    再次,至于手机丢失的案子,因为涉及标的额较小,从经济角度考虑,不建议您请律师为您维护权益;
    最后,这种情况,需要您催着公安机关(大部分公安机关都是很消极倦怠的),所以需要您积极与公安机关沟通,及时了解案件情况,如果公安机关相关人员不予立案或者处理,那么找其相关领导或者上级部门反映,尽快追回您的手机。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望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追问:

您好,如果不请律师,我获取该人信息后,我个人是否有资格去法院起诉?

回答:

您好,可以自己去法院起诉的。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非常感谢您的解答!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06
你好,可以向上级部门反映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10
既然够立案而派出所不进行立案,不作为可以上级部门反应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10
你好,及时报警解决。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13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理,案子部分大小,如果有可操作性,我们还是愿意帮助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首先律师是可以通过公安机关这块查找到当时人的基本信息的,其次,查到你基本信息信息的,可以诉讼维权。属于不当得利。

这在民法上叫不当得利,如果返还了就不用负什么责任,如果拒不返还有可能会构成非法侵占,严重会拘留。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44
您好,这种情况下建议再和公安沟通。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48
您好!公安部门的行为可以向上级反映。诉讼的话,可以及时委托律师去与各方面沟通,做好诉讼准备。
回复时间: 2014-09-10 10:55
您好,您的处理步骤建议如下:

1、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对此类案件时应当立案;因为捡手机的人没有将手机交给银行或公安机关,已经涉嫌侵占或盗窃(现实中罪名有争议,但肯定受法律调整,机场黄金案就是同样的案例,只不过金额有大小之分而已)。
若派出所不立案,则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直至派出所立案;

2、派出所立案后,可以有权通过银行查询对方的信息;
3、获得对方信息后,您可以主动和对方联系。
若对方同意归还,则事情了结;
若对方不同意归还,则:

4、对方涉嫌侵占,您可以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追究对方的责任,另一方面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对方。

祝您顺利!
我的补充: 2014-09-10 10:56
2008年12月9日,东莞金龙珠宝公司员工王腾业在深圳机场乘机期间,把装有价值300万元人民币黄金首饰的箱子摆在候机大厅19号柜台旁的垃圾桶边,自己到22米外的柜台咨询托运事宜。其间,机场清洁工梁丽把这一个纸箱拿走了,并私自携回家中,梁丽本人称案发当时,见到一名50岁左右的女子带着一个小孩,小孩坐在一行李手推车的篮子上,后两人与另一名年轻女子匆忙进入安检口离开。当时,行李手推车篮子内放着一个小纸箱(即涉案纸箱),过了三四分钟后见无人来取,以为旅客不要的,未询问任何人后即将小纸箱搬到自己的清洁手推车上。
经查,案发当天16时许,同事曹某找到梁丽,告知机场候机楼有旅客丢失了黄金,且已报警。   当日18时许,3名办案警察到梁丽家中,出示工作证件表明身份后,梁丽丈夫打开家门,警察依法对梁丽是否从机场带回财物进行盘问,梁丽予以否认。警察遂对其进行了长达20余分钟的规劝,在此过程中,警察发现梁丽家中客厅床下存放的纸箱,梁丽遂被迫承认该纸箱就是机场丢失的纸箱。,梁丽于当日被刑事拘留,随后又被正式批捕。2009年3月中旬,深圳市公安局就此案向深圳市检察院提交了起诉意见书,认为梁丽的行为已涉嫌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梁丽的“拾金”行为被司法机关认定构成盗窃罪,她将面临10年以上直至无期徒刑的判罚。
2009年9月25日,因证据不足,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向梁丽通报其不构成盗窃罪,撤销取保候审措施,不提起公诉。但检察院认为此案更符合侵占罪的构成特征,根据“刑疑惟轻”的原则,把案件发回公安机关;是否起诉梁丽,由受害方东莞金龙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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