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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期间夫妻财产和债务的继承

江西-宜春 09-10 14:57  悬赏 20  发布者:lovewe…… 给我留言  回答:(1)
张平(男)、刘兰(女)于1990年12月经人介绍认识,1991年3月在宜春市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2年4月生育小孩张勇(男)。张平为二婚,此前与前妻生有三女一子,法院判决离婚时,二女儿和儿子判给张平,大女儿 、三女儿判给前妻。刘兰亦属二婚,育有一子,已判给前夫。张平、刘兰婚后因家庭琐事、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吵闹,1995年6月被告弃家庭与小孩不顾离家出走,自此无了音讯、从未回家,至今已19年之久。期间从未尽妻之责,也未承担过赡养小孩的义务和责任。刘兰出走后,张平在市区购买了房产一套,房产证上登记姓名为“张平”,并独自赡养了三个小孩,刘兰从未回家、也未赡养过孩子。后因张平偿还债务将房产抵押至银行,贷款20万。因考虑到张平年纪逐年变老,身体一年不如一年,为防止张平死后,2个儿子与刘兰间因房产问题出现纠纷,现想将其房产抵押的20万债务和房产让2个儿子各承担一半,即两兄弟各承担10万元债务,房产也各分得一半,并立下字据、公证。此公证是否有效,如无效,应该通过什么途径让两个儿子分担债务,并确保房产由2个儿子所得,而不被刘兰分割(因刘兰出走后,跟了别的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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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0 15:23
公证是有效力的,但是这套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公证处不一定肯公证
追问:

如果不公证,是否有别的办法,来避免刘兰逃避债务(因出走未归),但却获得房产。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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