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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债务承担问题

江苏-南京 09-11 10:11  悬赏 0  发布者:天高任云飞 给我留言  回答:(3)
甲公司将其部分净资产1200万元参与改制剥离成立新公司乙,其净资产由甲公司委托会计事务所进行评估,经会计事务所调整净资产为1035万,经评估后评估价值为443万,该评估价值经体改办确认做为改制资产划拨到乙公司。甲公司仍然存在。甲公司在改制过程中未通知债权人银行,同时将银行债务留在甲公司。现债权人银行诉讼要求甲公司归还贷款同时要求乙公司在接收资产的1035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是评估价值而是经会计事务所调整的原甲公司参与改制的部分净资产1035万)。求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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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11 11:48
甲、乙两公司有连带偿还的义务。
追问:

您好:我们也这么认为但法院的倾向意见是按照剥离走的部分资产评估值范围内承担责任。求连带责任的法律依据。

回复时间: 2014-09-11 13:00
你好 改制前的债务由改制后的主体承担!
回复时间: 2014-09-11 16:48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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