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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因公外出引发的交通纠纷公司有责任吗

山东-济宁 09-14 20:17  悬赏 0  发布者:刘亚东1 给我留言  回答:(3)
我是一名刚毕业的大学生(男,21岁),在金桥市政园林有限公司泗水工地实习(道路绿化方面的技术员)一次骑电动三轮拉支撑木去工地,在十字路口与一名骑无牌两轮踏板摩托车发生碰撞,使该车主(女,31岁)头部受伤,事发路段无监控视频且除当事人外无其他目击证人,事故发生后我马上打的急救电话,用摩托车主的手机通知的她父亲,该女士能清楚的说出自己的手机密码。出院后该女士的父亲要求赔偿5万元(据说住院方面的费用花了2万1000元左右)公司因为赔偿过高不愿接受,近期我方与公司沟通,公司漏出不愿管的意思。请问公司有责任吗?我该负多少责任?赔偿多少合理?我是2014年8月18号到泗水开始实习上班,事故发生在8月26号上午9时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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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4 22:07
你好,如果你是履行职务行为,造成他人伤害,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你如果有重大过错,公司再向你追偿,要求你分担部分责任。只要交通事故赔偿,需要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划分来计算。
回复时间: 2014-09-14 20:55
你好,不用担心你属于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受伤,应由单位负责赔偿。鉴于涉及法律问题相对专业,为了维护你方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稳妥起见建议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予以必要协助,本人专业处理此类意外事故合理赔偿纠纷案件,费用不多,如需进一步法律帮助可留言、来电或当面咨询。
回复时间: 2014-09-16 10:39
你好,单位是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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