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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企业侵害我的健康等权益致使我人身伤残吗?

陕西-铜川 09-15 02:10  悬赏 0  发布者:zhhy19…… 给我留言  回答:(1)
上访材料

上访人:赵红云,女,1968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系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职工,家住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廖家卯居委。电话:15191499609
委托代理人:李龙,男,196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家住铜川市印台区玉华镇廖家卯居委,是赵红云的丈夫。电话:13619199828。                         事实理由:
一、上访事实
1、2010年4月14日晚上9点半,我在厂里工作时摔伤,当时,厂里派人将我送到富平县朱世宏焦坪骨科诊所(非社保指定医院)医治,诊断为韧带拉伤,怀疑右膝半月板损伤。住院一天半,厂方以厂里人员紧张,就让我丈夫将我接回家,并对我丈夫说是韧带拉伤在家休息治疗,同时答应给我工资,在我工资里给我造陪护费。我和我丈夫提出按我的伤情厂方应给我足够的治疗时间、并上报工伤,给予工伤待遇。厂办公室主任孟主任表示同意。因此,我丈夫只好把我接回家,在家用药物治疗养伤。此后,我分别于4月21日、4月29日、5月8日、5月17日、5月28日到骨科医院治疗、复查(有病历为证),病情未见好转,6月8日复查时大夫建议我到局中心医院做核磁共振检查,6月10日丈夫陪我到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进行检查,经核磁共振检查诊断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撕裂,医嘱休息治疗,严禁右膝用力,必要时住院手术。6月12日我将磁共振片子、诊断书及药费上报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办公室孟主任,并告知病情,不能上班(有病历为证)。厂方给我报销了核磁共振检查费用,但药费未报销。此后,厂方未给予有效治疗,又未按规定上报工伤,也未给予足够的工伤待遇(工资:五月份工资只开了240.57元、六月份工资只开了451.67元,医疗费也不处理等)。6月28日(距确诊伤情才十多天)厂领导打电话要求我上班,我再三说明病情不能上班,但厂里要求必须上班,否则厂里要对我做出处理,停工、停发工资。由于家庭经济困难,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只好强忍病痛在6月29日到厂里上班,两天后右膝疼痛肿胀难忍,无法用力。7月5日我右膝半月板伤势加重右膝无力支撑身体再次摔伤,在朱世宏焦坪骨科诊所住院治疗至7月23日出院。住院医疗十八天,(附:富平县八里店朱世宏骨科医院焦坪分店诊断证明)。同年8月8日,我住院治疗出院才15天,伤势未好,厂里再次强行让上班,如不上班停发生活费工资并停工处理我,我家中因看病已举债,只好上班,以至右膝关节伤势加重,不能痊愈(七月份厂里停发我当月工资)。在后来的几个月里,我只好一边医治一边上班,右膝关节用不上力,上下坡、楼梯经常摔跤。期间我五至八月先后到上级部门铜川矿业公司安检、劳资、信访、工会反映情况,均未得到解决。工会就我工资问题向厂领导询问,厂领导回答我们厂规定职工工伤一天40元,病假一天20元,工会说按你厂规定也没有给赵红云同志开够工资。后来在八月以后才给我补发了全局统一发放的生产效益奖。2010年12月3日我再次摔倒,不能活动。再次到朱世红骨科医院焦评分院医疗,诊断为右膝关节肿胀、疼痛不能活动。伤情为右膝关节陈旧性损伤,半月板损伤恢复不完全(附:2010年12月3日诊断、医疗证明)。期间我多次向单位说明病情,要求休息、医疗,并给予应有的工伤待遇。但厂方均不予理睬。2010年12月20日,我到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复查,再次诊断为右膝关节半月板撕裂,医嘱休息治疗,必要时住院手术(附: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2011年2月14日,我再次因右膝关节伤情摔倒,右膝原部位再次受伤。又到朱世红骨科医院焦坪分院治疗(附:2011年2月14日诊断医疗证明)。此后我右膝关节经常肿胀疼痛无力,无法支撑身体而摔倒。直至今日(近两年复查病例为证)。期间我向玉华镇民政所劳动保障所、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劳动执法监察大队、劳动局、铜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反映我的情况,也向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的上级部门铜川矿业公司信访、安监、劳资、工会、局党委反映了我的情况,也先后给铜川矿务局局长、党委书记、纪检委书记、局党委写信反映我的情况,均未得到解决。
2、2011年3月1日8点15分,我下夜班时,在距厂100米处玉华矿通讯楼后水泥平路上行走,突感右膝疼痛无力,无法支撑身体摔倒,我当时无法动弹,被玉华矿选运区的几名职工发现,并给我厂领导打电话汇报。厂领导派两位职工将我送到玉华社区医院,在玉华社区医院诊断为左腿胫腓骨上端骨折,社区医院院长、外科主任均认为病情严重,让我转至局中心医院治疗。我当时向我厂薛厂长打电话说明情况,并向厂里借钱转院看病,但薛厂长不让转院,说厂里也没钱,让我就在社区医院治疗。我家境贫寒,又多遭磨难,父亲及弟弟都因病去世,留下大笔债务,为了生活还债,母亲是遗亡家属(二级伤残)当时没有任何经济收入,我和丈夫(四级伤残)一直供养。我们拼命挣钱,仅为养家糊口,还债,哪里有钱!幸好医院的护士翟小红给我垫了两千元钱,我才住上院,当天打上石膏。3月29日复查,发现骨头移位,3月30日由焦坪社区医院去矿务局中心医院请骨科石主任来焦坪社区医院,给我手术,打上钢板,住院治疗。厂里再也没有管我,我丈夫只好请假,向厂里交涉,厂里不管,我丈夫又四处借钱为我治疗,母亲也来照顾我。母亲也承受不住如此打击病倒,年仅11岁的孩子天天放学,进不了家门,在寒风中等待,邻居张大爷眼见不忍将他领回家给口热饭吃,没办法只好又请雇以前的老邻居殷嫂,帮助来帮忙两头照顾(医院、孩子),每天给她80元,现在没钱。以后给,4月17日医院经多次向我下催款单,要求交住院费,我和丈夫已借债几万,实在没钱,只好出院,中断治疗(出院时还欠医院800元钱,附医院催款单,医院欠款证明)回家卧床休息。由于我无法得到合理有效的治疗,致左腿直不到0度,弯不到15度的功能受限的伤残。直至2014年5月13日我的左腿胫腓骨需要做取钢板、解压手术,厂里给我一万伍仟元钱在矿务局中心医院手术,一周后遵医嘱转至焦坪社区医院住院治疗至今,现我仍在医院治疗中,两腿病情较以前更加严重,医院已多次向我下达催款通知。现已欠医院医疗款2000余元。
    3、从2010年4月14日我右膝半月板撕裂伤后,我和我丈夫一直不断地向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数十次)、铜川矿业公司信访、安监、劳资、工会、局党委、局长、纪检委(几十次)、陕西省煤化集团(两次、网上两次)、陕西省信访局(两次、网上两次)、陕西纪检委(网上一次)、国家信访局(网上五次)反映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同时也向玉华镇民政所劳动保障所、铜川市印台区民政局、劳动局、劳动执法监察大队、铜川市劳动局、铜川市劳动仲裁委员会、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等部门反映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违反法律法规,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2011年8月,我丈夫将情况反映到铜川市劳动局,在铜川市劳动局的严厉督促下,铜川矿业公司才同意申报我的工伤请求,同时告知我在家等候,不要再向相关部门反映。2011年9月16日,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向我送达了2010年4月14日右膝半月板撕裂伤的工伤的认定书,但未对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违法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造成我2011年3月1日因2010年4月14日右膝半月板撕裂伤无法得到合理有效地医治,伤势不断恶化,无法正常支撑身体而摔倒,致左腿胫腓骨上端骨折,左腿直不到0度,弯不到15度的功能受限的伤残的侵权致我人身损害的行为作出处理,无视我合法权益的主张。我不服,我又几十次向相关部门反映,2012年3月25日我再次到陕西省信访局、陕西省煤化集团反映这一情况,陕西省信访局、陕西省煤化集团责成铜川矿业公司调查解决此事,当月铜川矿业公司党委、信访处处长调查后答复我,让我在家等候解决,2012年4月25日,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通知让我到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做工伤鉴定。2012年8月6日,玉华选煤有限公司给我送达了由陕西省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书,鉴定结果为工伤六级,同时厂里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解决我的两次受伤事宜。
接到鉴定报告后,我和丈夫悲喜交加,感慨万分,由于身心受到极大伤害,厂里只给一点工资,丈夫同时请假照顾我及上访各级部门,工资也受到很大影响,我已经举债近十万元,我的伤情因无钱医治早已被迫中断很多治疗,迫切需要钱继续治疗和还债,但我找厂里都以各种理由拖延。2012年8月15日,年已80岁的公公得知我的工伤报告结果兴奋不已,高兴得逢人就说,致使8月18日突发脑梗,当天送医院治疗,于8月19日凌晨3点半去世,丈夫悲痛欲绝,婆婆已76岁高龄,更受不了如此大的打击,病倒了,我和丈夫强忍悲痛,将公公后事处理了,我夫妻俩就双双病倒近半个月,而我单位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机关近在咫尺,也无人问津。2012年9月10日,我和丈夫病还未好就找厂里,要求解决我的赔付问题及待遇,但厂里又是以各种理由拖延,我和丈夫又于2012年11月又到铜川矿业公司信访处上访,但仍未解决,2013年元月,厂里决定对于我的问题专门派厂里一名副总(以前是分管劳资的孟主任)和我商谈赔付事宜,并让我写出我的赔付项目,我于当日就将赔付项目递交给厂副总,但至今仍未解决,(只解决了一次性工伤补偿金16个月工资,共计两万四千元),同时告知我找相关文件,有正规票据解决,没有正规票据不能解决,属上访的费用不能解决,自2010年4月14日受伤在我留薪停工期间只能按基本工资解决,我提出的住房问题,厂里解决不了,我的陪护费只解决一部分,部分医药费社保没有审过的不能解决,从2012年8月6日后只按工资的60%发伤残津贴等等,让我无法接受,也无法想通的决定。补发后的工资与她同岗位出勤工资相差很多,我不服要求仔细核对厂里相关工资表,厂里不允许,也不让我复印相关的工资表和工资清单。2013年8月24日为止只给我解决了2010年4月14日工伤的部分赔付,依旧未对2011年3月1日对我健康等合法权益的侵害致我人身损害的行为作出处理。
2013年9月9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8月5日我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向国家信访局反映了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违法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造成我2011年3月1日因2010年4月14日右膝半月板撕裂伤无法得到合理有效地医治,伤势不断恶化,无法正常支撑身体而摔倒,致左腿胫腓骨上端骨折,左腿直不到0度,弯不到15度的功能受限的伤残的侵权致我人身损害的行为,网上显示由陕西省国资委给予答复解决,至今未见正式回复,现我已欠医院医疗费,将再次面临中断治疗的困境。
二、现就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违法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造成我人身伤害事实的理由阐述
1、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是违法的。
2010年4月14日晚上9点半,我在工作时摔伤,导致右膝半月板撕裂受伤。厂里没有给予及时的治疗,没有按规定上报工伤,也没有按《工伤条例》给予工伤待遇(工资、医疗、陪护等),在我伤未好时停发我工资(2010年七月份完全停发我工资),强行让我带病上班。违反了《劳动法》、《工伤条例》,厂里还自行制定工伤政策(工伤一天40元,病假一天20元),多次威胁我不准向相关部门反映,工伤要解除劳动合同等等。
2、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使我的伤情无法得到有效医治,经常性右膝无力,无法支撑经常摔倒至今无法痊愈,反而越来越重的根本原因。
厂里没有给予及时的治疗,没有按规定上报工伤,也没有按《工伤条例》给予工伤待遇(工资、医疗、陪护等),在我伤未好时停发我工资,强行让我带病上班。导致我伤病无法得到及时治疗,经常性右膝无力,无法支撑经常摔倒至今无法痊愈,有2010年4月14日、2010年4月21日、2010年4月29日、2010年5月8日、2010年5月28日、2010年7月5日、2010年7月13日、2010年12月3日、2010年12月20日、2011年2月14日、2011年3月1日的病例为证,同时还有2011年3月1日至今的门诊、住院病例为证。
3、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是使我在2011年3月1日早八点十五分摔伤致左腿胫腓骨上端骨折致残的根本原因。
从2010年6月28日上班至我3013年3月1日摔伤期间,我先后在无外力因素下,因右膝无力摔倒达几十次,厂领导也知道我的病情,上下楼梯不方便,专门把我从二楼劳动强度大的工作调整到一楼较轻的工作(压力车间)。我在厂里也摔倒过,向厂领导要求在厂里分一间宿舍,避免在山区路上来回奔波,加重伤势,周围邻居、群众也很多次看到我无故摔倒(有很多证明人),同时有病历记载的因右膝半月板伤无外力摔倒的也有十余次(骨科医院有病历记录证明,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诊断证明)。2011年3月1日左腿胫腓骨上端摔伤骨折当日,玉华社区医院门诊病历和住院病历显示当时右膝肿胀、疼痛,有落空感及弹响,右腿无力,同时近两年的复查病历均显示右膝半月板伤情未好,说明2011年3月1日左腿胫腓骨上端摔伤骨折是因2010年4月14日右膝半月板伤未好,右膝无力支撑身体摔倒引起的。两次受伤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是使我左腿胫腓骨上端骨折,左腿直不到0度,弯不到15度的功能受限的伤残的事实。
现左腿直不到0度、弯曲不到20度、左腿侧向倾斜功能也受限制。面前刚做完解压、去钢板术,还在住院治疗。
5、铜川矿业公司及其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主观上是知晓的,是有意的,是知法犯法。
2010年5月至今,我和丈夫几十次到矿业公司各部门(安监、信访、工会、劳资)反映我的情况,厂里知道后薛厂长竟给我打电话威胁说:“赵红云,你还想不想上班了!你女婿到局里乱找(上访),快叫他回来!”,我当时吓得在病床上都哭了,哭着打电话让我丈夫回来。厂里孟主任也给我和我丈夫打电话叫他回来,有啥事回厂里解决,但是回到厂里他们竟给我和我丈夫以下的回答:
(1)厂里规定工伤一天只给40元,病假一天20元。
(2)我们给局里说,局里说这些地面工的小工伤乱报啥,局里生气得很。
(3)报工伤会影响厂里在全局的考核。
(4)你看谁敢给你写证明材料,你找谁去,公司领导都还没同意呢!
(5)你爱到哪告你到哪儿去告,上最高人民法庭去告都行,我啥都不懂。
(6)局里面给我打了两个电话,你这边动不动就往上访,你不是能上访么,你去上访解决吧!
(7)我和丈夫到矿业公司信访、工会、劳资反映我的待遇问题,这些部门问询选煤厂,选煤厂竟答复说,选煤厂规定工伤一天40元,病假一天20元,甚至我的工伤认定书已下来(2011年9月16日),选煤厂仍向这些部门这样回复,难道矿业公司这些机关部门也不知道工伤待遇,还是矿业公司默认这样的规定,这明显是矿业公司的失职、不作为,是对选煤厂这样下级部门违法行为的纵容,是铜川矿业公司党委的失职和不作为,是铜川矿业公司及其有关部门,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对普通劳动者的极大漠视,2012年9月,局党委信访处处长当着我和我丈夫还有玉华选煤厂的领导在矿业公司信访处大厅公然说,选煤厂规定工伤一天40元,病假一天20元的规定是“激励工资”。
(8)我和丈夫多次(至少20——30次)局里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几乎都被局机关保卫、门卫围堵,强行把我丈夫拉出大门不让进。2012年3月25日—26日,我和丈夫到陕西省信访局反映了情况,陕西省煤化集团信访局让我到矿业公司解决,明确说“信访工作人员解决不了,由信访处处长协调解决,再解决不了,每月有局长、局党委接见日,找局长、局党委解决。”我找到了矿业公司局机关又遭到围堵,在局机关大厅成十个保卫人员将我们堵住,几个领导在场,为什么?我们反映情况正常部门不能解决,找机关有关部门不能解决问题,找局长、局党委又遭围堵,党在国企中设立党、政、工、团、劳资、信访、安检等等这一大堆机构谁能解决,你们说!难道设立这些部门、机构都是吃干饭的,都是些专拿一线工人的血汗钱吗?这些机构部门不是为一线工人设立的?不是为一线工人服务的?在国企中设立这些机构部门到底都在干什么?请铜川矿业公司党委回答!
以上事实均证明,玉华选煤厂领导,有意瞒报工伤,自行制定职工工伤政策,违反《劳动法》、《工伤条例》,明目张胆的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歪曲事实,不择手段,实在卑鄙,把党和各级组织的形象歪曲到极致,实为不可信任的一级组织。铜川矿业公司相关部门推诿、失职、不作为,铜川矿业公司党组织、监管不力,存在严重失职,有纵容、教唆、默许其下属玉华选煤有限公司的违法行径的事实,因此铜川矿业公司应对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致我人身伤残负有连带责任。
6、铜川矿业公司以及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在处理我的情况时采取了隐瞒、拖延、误导、欺骗等行为,致使我的合法权益的主张无法得到及时伸张,应对我的合法的有关法律时效问题负责,同时我也一直未间断在向相关部门、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主张我的合法权益。
2011年8月,我丈夫将情况反映到铜川市劳动局,在铜川市劳动局的严厉督促下,铜川矿业公司才同意申报我的工伤请求,同时告知我在家等候,不要再向相关部门反映。2011年9月16日,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向我送达了2010年4月14日右膝半月板撕裂伤的工伤的认定书。2012年3月25日我再次到陕西省信访局、陕西省煤化集团反映这一情况。2012年8月6日,玉华选煤有限公司给我送达了由陕西省伤残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书,鉴定结果为工伤六级,同时厂里明确表示愿意积极解决我的两次受伤事宜。2013年9月9日、2013年12月24日、2014年3月26日、2014年8月5日我通过国家信访局网上投诉。2010年5月至今我向相关行政部门、企业部门一直主张我的权益,厂里后来也派一名副总专门和我商讨解决我的相关事宜至今。
7、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对我和家人造成了极大的精神损害,应该对我及家人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我自2010年3月1日受伤曾两次绝食三天,丈夫也落下腰腿疼痛疾病,儿子从小学六年级至初中三年级身心健康及学习生活都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母亲因此病情加重,深情恍惚,曾两次发生触电事故,两次摔倒,老公公因听到我工伤鉴定的好消息而兴奋得激动异常逢人就说,一周内两次脑梗发作,半月后去世。
8、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侵害我的健康等合法权益致我双腿伤残,生活无法自理,破坏了我们全家在原居住处生活居住的能力。
因我左腿不能弯曲,右膝经常痛疼、无力,我家又在半山坡上仅10平米的房屋居住,(现借居在母亲处),我无法上下坡,2012年11月又因上厕所,家中无卫生间,双腿无力摔倒,只好到铜川五处黄埔姐姐处居住,要求矿业公司解决离中心医院较近的方便就医带暖气即时能够居住的住房,(母亲二级残疾,丈夫四级残疾,我也双腿残疾,儿子年幼,冬天担煤、吃水、买粮食都很困难)。
请求省政府纪检部门及有关部门调查此事,追究铜川矿业公司和其下属单位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对我合法权益的侵害造成我双腿残疾及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由于铜川矿业公司和其下属单位玉华选煤有限公司对我的不法侵害造成了我双腿残疾,给我本人及家属精神、生活、经济等方面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请求依法赔偿。
自2010年5月至今我向各级相关部门反映我的情况,均无法解决,求求你们,到哪能得到相关的法律帮助,给我指条明路吧,到什么地方能够解决我的问题。
              




  陕西省铜川矿业公司玉华选煤有限公司
                                     赵红云
                                201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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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5 13:33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1,属于工伤,先申请工伤认定,鉴定伤残等级,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如果单位为你缴纳了工伤保险,该工伤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如果单位没有为你缴纳工伤保险,全部工伤保险赔偿,由单位全额赔偿。该工伤赔偿,单位拒绝支付的,你应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赔偿,不服劳动仲裁时,才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工伤赔偿。
      2,在一个月之内单位不申请的,在一个月之后一年之内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也可以申请工伤认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切记: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劳动仲裁一般都只有一年的时间。 
      4,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也在单位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范围。
      5,解除劳动关系的工伤赔偿主要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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