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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廊坊 09-15 15:11  悬赏 0  发布者:waue 给我留言  回答:(1)
李某是一个县的信息化单位主管人员,业余时间兼职为同学的软件公司推销产品,并按产品出售的百分之十提取佣金。王某是另一个县的信息化单位主管人员,他县有一个软件项目20来万,当王某得知李某有作软件方面的推销,就问李某要不要作,如有能力作就与公司的人见见面,谈下需求。小李告之同学,同学公司叫相关技术人员小王接洽,由于公司的技术力量软强,价格也较好公道。王某提请领导研究后同意由同学公司来完作这个软件,并签订合同。项目建设过程中,李某也有时以公司销售人员的身份进行一些问题的调解。项目成功后,同学公司付给李某2万元。 我想问:
一、李某普通受贿罪成立吗?他没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解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即自己职务上主管、负责或者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条件。 
二、李某介绍受贿罪成立吗?李某没有送全王某任何东西,一分钱也没有,只请王某吃了顿饭。只是因为公司软件作的好并且价格公道。所以王某才选择公司制作。
 三、李某斡旋受贿罪成立吗?间接受贿又称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李某与王某是不相关的两个县的信息部门的主管,认识只是因为有一些开过会而已。李某这算“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吗?公司与王某单位签订建合同(合同签订过程,李某没有参与,合同签订后,李某曾问王某为何不招投标,王某说是领导同意的,不违反财经纪律)。这是“谋取不正当利益”。如果这个合同违规违法,与李某有关系系吗?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
 请律师帮助回答以上三个问题,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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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5 16:43
你好,属于受贿罪。量刑会综合考虑犯罪动机、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是否累犯、有无自首、立功等从轻减轻情节,以及当事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建议及时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阅读案卷,调取有利证据,查清案情,尽最大努力争取最低刑期,以免错过最佳时机,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本人有多年办理刑事案件的经验,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来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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