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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盐湖法院让“委托执行”到底为啥?

山西-运城 09-15 17:55  悬赏 0  发布者:786893…… 给我留言  回答:(2)
我叫路东海,现年46岁,家住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广阳镇西路家村,联系电话13909198539。
 
 2009年11月9日,我在印台区高楼河乡境内被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杨峰驾驶的小轿车撞伤。2010年7月19日,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杨峰应赔偿我69003.83元(减支已赔偿的27000元,实际再支付42003.83元)。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后,我和杨峰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生效,但杨峰却拒不履行。
 
 我便向印台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当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的财产在外地的,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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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5 18:46
上级法院申请
回复时间: 2014-09-16 10:31
由当地法院委托被告人所在地法院执行,有利于执行工作开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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