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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管理层MBO,职工安置等违规问题

广东-广州 09-16 10:18  悬赏 0  发布者:approc…… 给我留言  回答:(1)
A房地产公司1995年成立,为某中央企业下属辅业项目。2003年该中央企业下文批准A公司进行作为辅业进行分离改制。但直至2013年底该中央企业仍持有A公司100%股权。2004年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全额出资成立了B酒店管理公司,同年10月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C酒店公司,其中A公司出资比例95%,B公司出资比例5%。2010年,A公司因无其他业务,对A公司员工进行了员工安置并支付了大额安置补偿金,但支付安置款后,A公司以通知的形式,通知C公司为A公司已安置的中、高层管理人员在C公司安排了职位直至2013年底。2010年至2013年C公司多位中层管理人员又出资入股了B公司(简介参股了所任职的C公司),但B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比例总数未发生变动。
我们想咨询下:

1、“2004年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层全额出资成立了B酒店管理公司,同年10月A公司、B公司共同出资成立了C酒店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当时公司法、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如不符合,违反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2、“2010年至2013年C公司多位中层管理人员又出资入股了B公司(简介参股了所任职的C公司),但B公司对C公司的股权比例总数未发生变动”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如不符合,违反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

3、A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领取安置补偿款后,继续再A公司下属的C公司任职,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公司法、中央企业主辅分离改制和其他相关的规定?如不符合,违反了哪些具体的规定呢?是否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 号)第四条切实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之第(四)款关于“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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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16 17:09
您好,1、您所说的问题都已经超过了2年的诉讼时效,即便提起诉讼,法律上也难以保护了。如果满意,希望你能采纳、并给予评价;需要法律帮助,我愿意助你一臂之力。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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