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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09-16 18:33  悬赏 0  发布者:lancel…… 给我留言 地区:北京-北京 回答:(13)
首先,为了避嫌,例行声明:以下事件以我为第一人称,但并非本人的真实事件,乃本人朋友说的或者道听途说的。

是这样的,去年8月份,公司总经理拿了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给我,说上面的日期过期了,让我用PS修改一下,然后发给两家公司。
我当时也没想什么,觉得小事一桩,就拿去PS了一下,然后把图片发给了招标方的负责人,没有实体证书,最近看了新闻才知道这事是触犯刑法的,而且罪名不轻。
通过这段时间的咨询和上网查询,我现在已经清楚,我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我和总经理之间构成了他是主犯,而我是从犯这样的关系。
但我还有一些弄不明白的地方,我查了一下这个罪名并不是单位犯罪,那我的犯罪行为是到制作完毕这个伪造的证件为止,还是说公司后续的使用及其后果都要算在我的头上呢?严格来说,这个证件都是我发送给其他公司的,但我不认为这些证件的使用方是我,因为我只起到一个传递的作用。
我查了一下,这个罪名的量刑是考虑社会危害度的,那么我的社会危害度是到制作一个假证的影印版为止,还是要对后续其他人使用这个证件造成的后果负责呢?毕竟我也没有从中有任何获利,只是受到总经理的指示去办了一件我以前觉得小事一桩的事情。
在这里我想问清楚,我的犯罪行为是“伪造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总经理使用它的过程中起到代为传递、发送邮件的作用”,还是说“伪造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使用的过程中起到从犯的作用”?
也就是说我不知道我要不要为这个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使用负责,如果不需要负责,那是否可以视为我并没有完成整个伪造证件的犯罪过程?因为我没有使用目的,也没有使用它的行为。
我现在想立刻辞职,但是总经理还欠了我不少工资,他要我给他做完接下来的一个项目再走,我给他的答复是半个月内办完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想都别想。我想知道如果他偷偷拿我以前给他制作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去投标,这责任要不要算我头上?
最后我想问的是,这件事对我来说到底严不严重?不严重的话我想现在就报警,赶紧辞职走人。如果我报警之后最好的结果就是给我一个缓刑,你们就当我什么都没说吧。希望有经验的律师能给我一个比较准确的答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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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09月16日 18时44分
我觉得,在本案中,你只是应经理的要求PS了下他给你拿来的文件,你没有犯罪故意,应该不构成犯罪。
至于,单位欠你工资,你想辞职,完全可以向单位提出。
追问:

您好,能请你详细说明一下犯罪故意吗?
毕竟我在PS日期的时候也知道这个证件过期了,而我PS出来的肯定是个假的。
如何才能说明我没有这个犯罪故意呢?

回答:

我认为,你光是PS这个行为,而不是参与完整的整个伪造过程不能认定是构成了伪造证件罪。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等了两天,看了看感觉还是你的回答最靠谱。
大部分律师的回答都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只有少数律师仔细看了我的提问,对实际情况进行了思考。
邢硕律师回答的不错,不过我有查过新闻,影印件只要使用了并且被对方认可并达到以假乱真的目的,还是算犯罪的。
凌爱军律师回答得也很用心,但我感觉是在钻法律条文的空子,能不能混过去恐怕要看审判员的心情。
最后就选你吧。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16 18:36
你好,及时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4-09-16 18:39
建议积极和主管部门沟通
追问:

不好意思,请问一下,主管部门是指?

回复时间: 2014-09-16 18:46
应该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9-16 18:52
你好,应该不构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4-09-16 19:06
你好,应该不构成犯罪
回复时间: 2014-09-16 20:25
你好,如果出现问题,你需要负相应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16 20:31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非法制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印章,且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和印章。您是PS安全生产许可证上的日期,因此,不符合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成立此罪。
    其次,您要明确伪造的含义。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者制作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既包括根本不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而非法制作出一种假的公文、证件和印章,又包括在存在某一公文、证件或印章的情况下而模仿其特征而复印、伪造另一假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因此,伪造是从整体上进行改变,因此,您PS的行为不属于伪造。
   再次,PS日期是否会产生严重影响,这个个人即使产生影响也不是构成刑事犯罪,仅是存在欺诈而已。因此,您不要对此过于担心。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
追问:

不是伪造,那属于变造吗?

回答:

您好,所谓变造,则是对真实的公文、证件或印章利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进行加工、改制,以改变其真实内容。如果一旦出现安全事故,那么您可能需要承担责任。

回复时间: 2014-09-16 22:23
1、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往主观方面只能出于直接故意,间接故意和过失不构成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2、主观方面没有直接故意,按道理说是不构成犯罪的。
回复时间: 2014-09-16 23:13
你好,建议报警处理为好。
回复时间: 2014-09-17 08:56
你好,既然并非真实咨询问题,不再过多解答。
回复时间: 2014-09-17 10:46
您好,您发给对方的是一个复制件,而不是冒充原件对吧?这种影印行为一般不能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所谓印影,是指为了证明一定的事项而显示在物体上的文字或者其它符号的影迹,它不仅是通过把作为表示人的同一性而制作的印颗盖在物体上而得到的,除了使用有合印的情形之外,也可以是拇指印和花押。]在我国,印影是指印颗“盖捺于他物体而显出之印文”、是“印形加盖在纸张等物体上所呈现的形象”。
伪造印影是否属于伪造印章的范畴,我国学界存在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伪造印章是指私刻公印公章的行为,如果没有刻制印章,而是在公文、证件上描画印文、戳记,或者仿写署押、签名,均非伪造印章。另一种观点认为,印章应包括印形和印影。因而伪造印形和印影均属伪造印章的行为。我们倾向于前一种观点,印颗与印影有着本质区别,一是印颗是能独立存在的物体,印影不能独立存在,一般依附于公文、证件等纸质上;二是印颗有重复或多次使用的价值,印影一次一个,不能重复使用;三是印颗的印文固定在印颗里,通过加盖呈现公文或证件之上,印影是直接在公文或证件描绘印文。外在表现形式的差异性决定印章仅限于印颗,印影不能纳入印章之内。因此,伪造国家机关印影的行为不能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论处。但如果在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上描画国家机关印影的,印影实际上成了公文、证件的组成部分,可以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对您有所帮助,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我的补充: 2014-09-17 10:49
从使用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而言,此罪为行为犯,只要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无论是否使用,都构成此罪。
回复时间: 2014-09-17 11:38
您好,属于犯罪。建议及时自首。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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