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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播淫秽物品罪的构成要件

上海 09-17 01:26  悬赏 0  发布者:涅夫莱特 给我留言  回答:(0)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三条第二款是这样的: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这里面的“第一款规定行为”指什么?是指单纯的传播行为?还是传播达到一定数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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