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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则解释的问题
上海 09-17 09:07 悬赏 0 发布者:涅夫莱特 给我留言 回答:(2)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其中第三条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最后一条“利用。。。”中的“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是指上面所说的对于传播数量的规定吗?
其中第三条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最后一条“利用。。。”中的“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是指上面所说的对于传播数量的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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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虹口区]
- 张向锋律师
- 530579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17 10:49
是指上面所说的对于传播数量的规定
- [上海-长宁区]
- 原丹律师
- 95147积分
回复时间: 2014-09-17 13:19
是指上面所说的对于传播数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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