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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一事,请网友支招

天津 12-05 23:27  悬赏 5  发布者:qianto……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有一个执行案子,出现问题。这是一起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事发在2010年2月份,起诉在3月份,现在判决结果是对方赔偿我人民币1万多元。我于11月份申请法院执行。这时,对方拿出一纸离婚证,离婚证上的日期是4月份(晚于我起诉的时间)。企图用离婚逃避债务。 我发现此事后,要求法院追加被告丈夫为连带被执行人,共同承担债务赔偿。可现在法院却说,要组成合议庭,举手表决,是否决定被告丈夫为连带被执行人。我不太明白,到底被告的丈夫应该被列为被执行人吗? 有没有法律依据?难道这还需要举手表决吗??
问题补充:
还有一个问题:一审法院于2010年6月21日下判决,其中一项:“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后被告不服,上诉到一中院,2010年10月25日,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种情况,计算利息是按一审判决时间计算,还是按照二审判决时间计算?并且今年实行的给付利率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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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06 00:54
需要裁决。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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