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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的选举结果有效吗?工作人员的话对熊某某是否造成人格侮辱?

广西-河池 09-20 18:50  悬赏 5  发布者:xdf008 给我留言  回答:(1)
广西河池市都安县板岭乡永乐村于2014年9月18日举行村委换届选举。熊某某(男,大学本科)作为唯一的本村参选大学生不知何种原因,连村委副主任的候选人资格都没有,仅作为村委村民代表(妇女主任)候选人。而村委副主任三位候选人之一吴某某,在1991年发生特大洪水期间,利用职位私吞政府用于扶贫老百姓的救命粮两米 桶(约两吨),引起老百姓不满,这样在村里没什么威望和口碑的人也有资格参选村委副主任。选举当天,工作人员提着投票箱来到田洞屯,有选民看到村委村民代表候选人有韦某某(女)和熊某某(男),就问为什么明明知道妇女主任要女的,还要让一个男人来和一个女人一起竞选妇女主任?工作人员韦某某(板岭乡中心小学校长)回答说“用他来做陪杀的”。(有村民可以作证)此话一出,传遍整个村,让熊某某的人格遭受羞辱。工作人员在村民投票时说这样的话,干扰村民的决定,这是违法行为。
    而且此次选举熊某某及一部分村民没有看到选票,也就是有人在他们不知情的情况下代他们填写了选票,这是选举作弊的行为,他们的选举权被剥夺了。这也是违法行为。这样情况下选举是否有效呢?
  工作人员的话对熊某某是否构成人身侮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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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09-20 19:27
你好:报警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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