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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鑫独轮车,是否合同诈骗

湖南-衡阳 09-22 18:00  悬赏 0  发布者:midoqi 给我留言  回答:(0)
代 理 合 同 书
甲方: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乙方:            身份证:                               
鉴于:
1、甲方是经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经营“创鑫”品牌系列产品的有限公司,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企业法人,具有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2、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具有“创鑫”商标的独占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对本合同的解释不应考虑初始起草本合同一方做出不利解释。
第一条  代理区域、内容、期限:
1、乙方的经营区域为       省       市           县(区)           镇。
2、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使用“创鑫”企业标志、标识。
3、乙方在确定店址时须以书面形式送达甲方备案。
第二条  代理费用及奖励:
1、乙方应一次性向甲方支付代理费人民币             元; 甲方向乙方提供市值
         元的产品。乙方向甲方支付全部代理费后取得该区域代理权。    
2、乙方取得代理权后,乙方在当地须有一家样板店。乙方在该代理区域自行发展的经销商, 乙方可享受甲方的一次性管理费支持。
3、乙方取得代理权后, 甲方发展的以及乙方在该代理区域自行发展的经销商的进货额全部作为乙方的销售业绩(不含首批货款费用),乙方享有甲方         %的销售返利。
4、以上的返利及管理费支持须在经销店开业后的每月1至5号结算。(乙方自行发展的经销商须达到标准店型)
5、乙方自第二次进货起,乙方每累计进货销售额达10万:A奖励装修费3000元,B:奖励广告费5000元,C:奖励房租补贴2000元。
6、年终奖励政策:年累计进货达30万返4%,50万返5%,80万返6%。
第三条  产品供应:
1、乙方后续进货享受按零售价      折的优惠结算。
2、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所有产品采取配货制给乙方供货,乙方每次进货需提前10天向甲方要求进货,乙方将货款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后,根据乙方的通知甲方在三个工作日内组织发货。如甲方收到货款后十日内乙方没有要求甲方发货,甲方可以按季节、市场变化决定发货的时间、货物款式及品种。甲方所展示的商品会根据市场需求及季节而发生变化,不代表所有在售产品。
3、运输方式:交货地点为甲方所在地,乙方可自提或由甲方代办托运至乙方指定地点,运费由乙方承担。
4、甲方每次发货后,乙方凭甲方的发货清单验货收货,如有异议,乙方应在收货两日内以书面形式或传真告知甲方,否则甲方视为乙方对该部分商品无异议。
5、乙方在收到甲方产品后一个月内,在无毁损、无污染、非过季等不影响二次销售产品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的调换产品的类别和品种。(特价货品不在调换货之列)。
第四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1、甲、乙双方始终是各自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各自为各自的行为独立承担各种责任。
2、甲方负责“创鑫”国内市场开发、推广及品牌形象宣传;
3、乙方取得“创鑫”代理资格后,乙方享有该区域内的经营权以及对乙方发展的经销商的管理权;
4、甲乙双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须向乙方提供“创鑫”品牌的系列独轮车产品;乙方应该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依法支付货款等义务。
5、甲方对乙方的进货品种和配置方案有建议权和指导权,56甲方可根据市场情况对乙方的货物进行合理调配指导或者外采。
6、乙方应在合同约定的区域内开展经营,未经甲方批准不得跨区域销售或串货,不得销售非本公司产品。未经甲方授权许可乙方不得开设网店。
7、乙方发展经销商时,须与经销商签订销售合同书(包括协议书的变更、终止、解除等其他补充条款等文本均应一式三份)、乙方发展的经营商的店主身份证复印件、店主联系方式、营业执照、店面及店内照片(至少五张),乙方应在经营店开业日起七日内送达甲方存档备案;
8、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参考方案,乙方应在开业后3日内将店面装修照片3张报送甲方备案。
9、乙方在合同履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本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或者变相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如乙方确需转让的须向甲方说明理由,在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得行使转让权,否则乙方构成根本违约。
10、甲方根据乙方需要可提供经营指导、装修指导、促销指导。
第五条  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本合同期满时,双方如就续约问题未达成一致协议,则本合同期满自动终止。
2、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一致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并达成一致书面协议,则本合同可依该协议提前终止。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代理费30%的违约责任。经甲方合理催告后乙方仍拒绝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1)乙方在“创鑫”独轮车经营店内未经甲方许可自行销售非甲方所提供的商品甚至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而影响甲方商业信誉;
(2)乙方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没有进货且无任何书面说明;
(3)甲方有证据表明乙方为了个人目的或者恶意直接、间接对甲方实施诋毁、不实宣传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本合同以及其他违约行为。
(5)如乙方违约或者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可按照本合同退换货之规定将货品退回甲方,甲方按照合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进货折扣收回乙方产品,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还款给乙方。
4、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代理费30%的违约金,经乙方催告后甲方仍为改正的,乙方可单方解除本合同。
(1)甲方在合同期内丧失了“创鑫”商标的相关权利。
(2)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延迟履行(不包括停产产品)发货义务长达一个月以上。
(3)甲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调换货义务并且连续2次以上的。
(4)未经乙方许可,甲方直接给代理商区域内的经销商直接供货并且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销售返利与乙方结算的。
(5)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奖励及返利政策。
5、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不得继续使用“创鑫”标识,并应拆除乙方所有带“创鑫”的标识、服务标志等一切含甲方标识的装修用具、店面装修、灯箱、宣传品等。(并有拆除前后的照片各三张)。
第六条  保密约定:
1、在合同期内,甲乙双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对方的商业秘密,乙方不得从事有损甲方之品牌形象和利益的各种行为。甲方商业机密、经营技巧等,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将其提供给第三者使用或参考。如有泄密造成损失和侵权行为,甲方保留依法追求其刑事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2、乙方承诺除为履行协议之必须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时间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的:经营模式、产品信息、服务流程、工艺技术、品牌标识及本协议所述条款,不得用于向第三方宣传,不得许可他人使用,不得用于任何其他商业活动。尤其不得进行有损甲方的负面宣传,否则应赔偿甲方损失人民币贰万元。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愿协商解决或协商不成的,则任何一方应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  其他约定:
1、本合同返利及奖励条款中所涉及的进货额为乙方实际付款金额(即折扣后金额)。双方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另外议定的合同补充条款经双方签订后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被视为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有效期壹年,乙方可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签本合同的书面请求,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免费续签本合同。
3、特别提示:甲乙双方均确认,签署本合同前已就相关问题和合同全部条款进行了详尽的了解和协商,并已阅读及明确本合同所列条款包含之规定,并同意受其约束。双方确认:任何一方的各种广告宣传及其他资料、说明性文件,都不构成本合同条款,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以本合同为准。如双方发生争议或纠纷时,不得作为证据使用。
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
5、本合同之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甲方:武义创鑫金属工具有限公司         乙   方:           (签名)
客服电话:400-8641-088                    联系电话:           
              
合同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浙江武义县王山头工业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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