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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纠纷

吉林-辽源 09-24 16:47  悬赏 0  发布者:155043…… 给我留言  回答:(3)
您好:
   我父亲是1993年去世的,去世后,房子一直由我妈妈居住。我们家共有七个子女。其中三个儿子,四个女儿。我妈妈没有工作。一直靠我父亲单位给的200元生活费,再有部分子女给的生活费生活。
   2007年,由于三儿子欠款还不上,我妈妈就用房子做抵押,在二儿子那借了70000元替三儿子还上了,欠条上有大女儿,二女儿,四女儿做的担保。事后,二儿子一家多次去我妈妈那要房,态度很不好。
  另外,从我父亲去世,二儿子一家几乎没有尽过赡养义务,特别是最近几年,我妈妈身体不好,经常住院,他们从来没有出过钱,出过力。我是三女儿,想把这件事能妥善处理,但不知怎么处理,您能给解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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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4 19:00
抵押必须到产权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无效,因此本案抵押无效,如是产权房可以分割你父亲的遗产(一半房产),赡养老人是义务。
回复时间: 2014-09-24 17:24
抵押担保合同部分无效  只能用其自己的那一部分抵押
回复时间: 2014-09-28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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