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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纠纷

江苏-苏州 09-25 20:48  悬赏 0  发布者:123霭 给我留言  回答:(4)
你好,本人房子于1998年购买,当时没有过户,1999年国家统一规划测量把宅基地使用权规划到我名下,现房屋拆迁,我已与拆迁公司签了拆迁协议,并交付钥匙搬了出去,搬出后卖方住进了拆迁房内,拆迁办没有拆掉房子说不能给我们安置房,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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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7 15:02
您好!
土地征收、房屋拆迁补偿,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
有营业执照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
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强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
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
详情可来电来访。
回复时间: 2014-09-25 20:53
是房屋拆迁纠纷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法定程序执行。在该法中也规定了政府及职能部门的职责,如果存在违法且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权益被侵害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于补偿标准问题,法律规定是不低于周边房屋市场价格。另一类是:集体土地上房屋的拆迁,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各地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办法执行,此类拆迁也应依法进行。补偿标准也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精神执行。由于房屋拆迁案件涉及众多部门,众多单位,征收过程中又有很多的部门作出各种行政行为,案件非常复杂,维护权益建议聘请专业律师。
追问:

是集体土地,当时签拆迁协议的时候和拆迁办说过,拆迁办说宅基地在我名下,只要我签字就行,房屋钥匙也已经交付拆迁办了,我们也搬了出去,现在原来的卖家住在里面了,拆迁办拆不掉房子就不给我们房子,要求我们去把原卖家赶出去。我该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4-09-26 11:35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
追问:

起诉谁,拆迁办还是原卖家

回复时间: 2014-09-27 09:11
法律规定拆迁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是指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的公民和具有营业执照(或者作为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安置对象的确定主要取决于两方面的条件:
一是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户口或者营业执照,二是在拆迁范围内合同、实际地使用房屋。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才能被确定为拆迁安置对象。凡是依法被确定为拆迁安置对象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均有权在拆迁中得到房屋安置。
你要通过诉讼方可解决纠纷,详情可来电咨询毛教授,会给你满意解答。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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