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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能改判吗

黑龙江-牡丹江 09-26 03:26  悬赏 0  发布者:王光明_ 给我留言  回答:(1)
刑 事 上 诉 状 

上诉人:王鹏,男,汉族1990年4月23日生,住黑龙江省八五四农场36号楼身份证号23038119900423601x,现在押。 
上诉人因交通肇事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农垦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牡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理由如下: 
一、对于该判决书判定上诉人王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性,上诉人没有异议。 
二、上诉人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牡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上诉人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有异议。
1、农垦法院以上诉人未提供被害人横穿马路的相关证据为由判决我负这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诉人不服,对黑龙江省农垦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牡恳公交2014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诉人不服并申请黑龙江省农垦交通警察支队从新复合但没有得到明确答复和认定依据,上诉人对黑龙江省农垦区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黑恳公交复字2014第006号复核结论不服,上诉人认为,事发道路在八五四农场中心大街,两侧有人行道路,有过街斑马线,对方刘忠诚.黄曦江未按规定走斑马线过街或在人行道行走.在未确保安全通行的情况下横穿机动车道路所致这起交通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因果关系。
2、事发当时已是半夜11点,行人要是稍微瞭望一下就能看见机动车驶来的灯光,被害人刘忠诚.黄曦江无视机动,横穿机动车道路,引发生这起交通事故,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六十一条六十二条之规定,因此上诉人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刘忠诚.黄曦江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在牡丹江农垦公安分局提供的影像资料和当事人黄曦江笔录里足以证明其二人存在过错,因此上诉人认为无需在提供相关证据。 
三、上诉人认为黑龙江省农垦法院于2014年9月9日作出的(2014)牡刑初字第105号,判决上诉人离开现场就算逃逸有异议。
1、上诉人在854农场中心大街肇事后,由于不知道854农场报警电话就拨打了母亲电话和对象电话让其母亲报警前来救人(母亲知道854农场报警电话为5968218母亲和对象在一起居住)其母亲也实施了报警,父亲也实施了抢救,上诉人及其家人的行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念,本案件有报案记录可以证明,父亲因着急救人酒后驾车也遭到了交警部门的处罚,有处罚决定书可以证明。
2、上诉人虽然已成年但从未发生过或见过当天肇事后的情景,事发后上诉人下车询问伤者情况想去搀扶但遭到伤者拒绝,影像资料能看出上诉人询问伤者情况,当时天气非常寒冷心理也恐慌,在现场等了一会看见有人来往,还听见有人在骂,上诉人当时也分不清是受害者家人还是围观者!心理害怕受害者家人来打他,会引发更大的矛盾和自身安全考虑,于是便主动去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了公安机关后院看见公安机关灯没有亮,于是就在公安机后院厕所里等待,等灯亮了上诉人就进去投案自首了,当天晚上就配合交警部门指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公安机关与肇事地点距离直线70米左右,肇事地点到公安机关从东侧走必经公安机关后院厕所,厕所距离公安机关仅为30米左右)事发当晚在笔录里也交代了离开现场的原因是为了害怕自身受伤害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公安机关后院厕所里等也有足迹及酒瓶指纹等证明,但公安机关不去勘察取证,更不顾忌上诉人心理的想法,只是说只要你离开现场不管你去哪都算逃逸,清洁工王革在19号早晨打扫厕所时发现了上诉人的酒瓶,在笔录里能认定上诉人所说的事实存在,
3、有关证据公安机关没有及时到厕所取证致使证据毁灭其过错,不应该歪屈事实,更没有依据认定上诉人的行为是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单凭离开现场作为逃逸定案依据上诉人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逃逸,是指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以上事实可以证明其上诉人没有逃避法律追究丝毫迹象,案发后上诉人及时通知家人报警.救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积极赔付受害者家属并得到了刑事谅解,其主观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
四、上诉人认为对黑龙江省农垦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牡恳公交2014第0000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涉嫌酒驾不服,对复核结论不服,对黑龙江省农垦法院(2014)牡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我酒驾有异议。
1、上诉人今年24岁单亲家庭和妈妈一起生活,日常生活从不饮酒,中午和妈妈一起吃的饭没有饮酒,事发当晚和徐连松.崔伟哲李云龙等人一起吃的饭,都可以证明上诉人没有饮酒,饭店老板代学忠也可以证明没有饮酒,以上笔录为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基本一致可以认定上诉人没有饮酒的事实,饭后因对象要回伊春,送对象去车站对象发现身份证忘在照相馆了就没有走成,和对象在车里聊天近一小时,把对象送回妈妈家以后又去了甲 家玩了一会,回来的路上发生了这起交通事故,以上二人笔录均可以证明上诉人在事发前并没有饮酒的事实。
2、上诉人的酒精检测含量是肇事后,由于天气寒冷加上害怕在公安机关后院厕所里喝的,2月18日晚上11点多事发当晚由于天气寒冷加上肇事后害怕,上诉人又没穿多少衣服在现场等了一会浑身发抖,于是上诉人打开车门看看车里有没有御寒物品,没看见衣服只看见一瓶酒于是就揣在兜,心想可以御寒,这时肇事地点人来人往,看见有人在指指点点还听见有人骂骂咧咧,上诉人不知道是围观者还是家人害怕挨打于是连跑带颠到了公安局交警队后院,看见整个办公楼都没有亮灯,于是到厕所里暖和暖和,等有人了在去投案自首这样安全,厕所里有暖气,暖和了一会感觉还是浑身哆嗦,于是拿出兜里的酒喝了几口感觉很管用,又喝了几口,没过多久就缓过来了,上诉人出去看见二楼灯亮了于是我赶紧去了公安机关投案,到了公安机关,交通警察让我在旁边屋里等待,他们在另外屋里办公,大约等了半个多小时后管局交警来了带我一起去现场照相,指认现场完后带我去医院抽血,抽血的时候我看了一下医院的表,时间是 1.30分, 以此推算我应该在半夜12点左右到的公安机关,抽完血后给我做的笔录,当时上诉人强调我是肇事后饮的酒,酒瓶还在后院厕所里让公安机关去取证,公安机关不听我诉说,并告诉上诉人不管肇事前还是肇事后饮酒都是酒驾无需取证。
3、清洁工王革在19号早晨打扫厕所时发现了上诉人在厕所饮用的酒瓶,在清洁工王革在公安机关调查笔录里看见的酒瓶和上诉人饮用的酒瓶形状描述一致,足以证明上诉人所说的事实存在。
五、上诉人认为该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理由如下: 
1、上诉人王鹏系初犯,没有前科。上诉人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无违法违纪之前科,且上诉人从领取驾驶执照至事故发生前,一贯遵守交通规则,从未发生过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纯属偶然意外。 
2、上诉人王鹏肇事后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认罪,如实供述案件的相关事实,听从公安机关的安排,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悔罪态度。
3、上诉人事发后7天内主动赔偿完受害者家属提出的410000万元赔偿金,并得到了刑事谅解。
六、请求上级人民法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理由如下: 
1、上诉人王鹏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行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档考虑量刑。 
2、结合本案事实及根据上诉人王鹏的实际情况,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诉人王鹏适用缓刑。 
(1)上诉人王鹏除具备上述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外,还存在困难重重的家庭困难。上诉人单亲家庭,父母在上诉人3岁时就离婚了,一直和母亲相依为命,上诉人姥姥双下肢瘫痪,双目失明,患有尿毒症多年不能自理,要靠上诉人每周3次去852农场透析来维持生命,上诉人母亲因要护理姥姥不能参加任何工作,只能靠上诉人一个24岁的孩子来维持,这样一个特殊的三口之家,上诉人是唯一具有劳动能力的人,这个家庭需要上诉人去支撑,欠下的赔偿款还需要上诉人去偿还!不应该以一次过失毁掉一个善良孝顺的孩子,毁掉一个无人去支撑的家 。
(2)上诉人王鹏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对其适用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又不会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符合缓刑条件,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综合本案事实情况,依法对上诉人适用缓刑。 
综上所述,鉴于上诉人认罪态度好、又系初犯、主观恶性不深,不具有危害社会的可能性,上诉人请求上级法院充分考虑上诉人的一贯表现、认罪态度和积极赔付相关民事损失的悔罪表现,充分考虑本案交通事故的对方刘忠诚,黄曦江存在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事实,给予上诉人王鹏从宽处罚。上诉人希望上级法院能够给予从轻、减轻处罚,给上诉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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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27 05:58
本案没能判处缓刑的主要原因不是逃逸,而是酒驾,希望在这方面下下功夫。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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