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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房产土地证中的共同使用权面积,是否可以包括在新房产土地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中

浙江-舟山 09-30 11:57  悬赏 0  发布者:长江天际流 给我留言  回答:(2)
原房产土地使用权用地面积为164、08平方,其中建筑占地98、54平方,共有使用权面积168、03平方,显然上述164、08平方,是独用使用权,而后一共同使用权是168、03平方。但在继承过程中,在土地调查地籍表中,使用权面积项,只登记为独用面积,但其分项分明有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其只登记独用面积为164、08平方,这样独用面积与使用权面积相同,而对共同使用面积未作合并计算,只是备注说明栏作出说明。答复的理由是,产权证上的使用权面积,仅登记独用面积和分摊面积,而分摊面积不是旧的房产中共同使用道院的使用权面积,所以他们中答应在备注栏中说明,不在批准使用权面积中合并记录,这种做法有法律根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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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09-30 12:21
具体根据约定解决
追问:

现在是土地部门不让登记原证书中共同使用道院土地的面积。而不是约定不约定的问题。

回复时间: 2014-09-30 12:34
1、备注中如何注明?
2、共同使用权是168、03平方面积到哪儿去了?
追问:

在新的产权证书,只有使用权面积,以下再分为:其中独用面积|分摊面积,因为旧房子是似类四合院式的,其中道院里的面积,根本没有分摊的问题,向来是共同使用的。所以,他们在证书的使用面积写上独用面积,另外在需要说明的问题栏中,加入一句共同使用面积168、03平方,并要我们在申请书上鉴名。对此我们提出来,既然原证书是承认我们对道院是有共使用权面积的,现在也在备注栏中也写入共同使用面积,为什么不在新证书的使用权面积中不将独自使用和共同使用面积相加,然后再在以下分项中注明独用面积,没有分摊可以不写,在备注栏中说明是共同使用面积。但他们的解说是,新产权证中的分摊面积不是原来房子那样道院里的共同使用面积。我们总感到他们的解说,没有法律根据。所以向贵律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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