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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高院行政裁定将上诉人错列为他人,该裁定对原上诉人有约束力吗?

 12-09 06:57  悬赏 0  发布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地区:河南-河南 回答:(1)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豫法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裁定书将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错误的列成:“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其裁定驳回的是“新乡市区管道气用户14848人”的上诉。而与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合安等511148人新乡市燃气用户”提起的上诉无关。此种错误裁定在法律上是不许可的,必须依法纠正。在未纠正之前不应当发生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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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2010年12月09日 08时57分
可以要求高院纠正。
评论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时间:2010-12-22 10:00
要求高院纠正什么呢?高院并没有对上诉人作出裁判,上诉人有什么理由呢?所以高院的裁定无效应当撤消。所以该答案欠佳不妥。
评论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时间:2010-12-22 10:31
谁会要求高院纠正,谁有权利要求高院纠正,高院的裁定不是针对上诉人作出的,与上诉人无关上诉人无权要求高院纠正,被裁判的人又不存在,无人要求高院纠正,所以高院的裁定是无效裁定,应当依法经法定程序撤消。所以该最佳答案欠佳不妥。
评论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时间:2010-12-22 10:35
要求高院纠正什么呢?高院并没有对上诉人作出裁判,上诉人有什么理由呢?所以高院的裁定无效应当撤消。所以该答案欠佳不妥。
评论者:诉讼代表人 给我留言
时间:2010-12-22 10:36
要求高院纠正什么呢?高院并没有对上诉人作出裁判,上诉人有什么理由呢?所以高院的裁定无效应当撤消。所以该答案欠佳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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