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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能使2014年宁民初字第583号判决的房屋不被邻居损坏?

湖南 10-06 15:19  悬赏 0  发布者:qqwwee…… 给我留言  回答:(1)
事实和理由:           
一、事实形成的原因:
1、1993年下半年李建文与我订婚后就住在我开于宁乡319国道32公里集镇的店中,不久其父母将我俩分家,并未分得房屋和现金,更没帮我们举办婚礼。因无住房,我俩凑足3000元购得本组洪正元老宅用以建房。1999年我俩建起了一栋五套间门面共414.52平方米的楼房。因我婚后未育,常遭李打骂。2003年我发现他另有新欢,并与有夫之妇刘某同居后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004年5月,县法院(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一、洪霞与李建文离婚。二、共同财产的分割(李建文215.04平方米,洪霞199.48平方米。):原告(洪霞)分得坐落在宁乡县夏铎铺镇油草铺村九组砖混结构楼房坐势左首(东头)两进半上下楼房及楼梯间,从楼梯间坐势右墙壁笔直至前经墙新砌间墙壁为界,新砌间墙及界线墙归原告所有……。三、共同债务:欠秦少文4000元,吴孟春2000元,郑建文6000元,李长富2000元由李建文偿还。四、各自所欠债务由各自偿还。五、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请求。”我对判决中的“共同债务14000元”一概不知,庭审时李建文并未出具任何证据,口说无凭法官不该下此项判决。时隔四年后却要我拿出李某并未出具的债务证据的证明,极不合理。我勤俭持家10余年,反遭夫背叛。离婚时因李报假债,导致我分文未得而未砌间墙。2005年4月,我依据(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民事判决书借钱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宁房权证夏铎铺字第00039052号)。
2、2006年至今,房屋一直被李家霸住、损毁、控制。
2006年初李建文在未经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强行霸占我房屋。先自行收取我楼下门面租金,后将租户赶走,并不顾我反对强行入住我屋,将我门锁更换并对我房屋进行所谓装修。我多次阻止无效后求助村委、夏铎铺派出所和媒体政法频道请求处理,但李家并未停止侵占。无奈的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县法院认为已过执行期,除非我另起诉,于是有了(2007)宁民初字第162号公正判决书,李没上诉,但拒不执行。2007年4月18日上午,县法院张丙岩执行时说已做通李家工作,只要我签订“让出半间屋并共用楼梯间”的执行和解协议后就能住屋,我信已为真以为我的让步能为日后带来安宁就签了名。谁知执行人员刚走,李就动手打我夫温三明,不履行和解协议,我才知上了张丙岩的当。在间墙未砌,遥控锁未拆,李家仍能占用我屋的情况下,张丙岩居然就下达了执行结案通知书并且不再执行。4月23日,李家不但不履行协议将我卷闸门焊死,还将我打伤不让我进屋,他家则继续霸占。有(2007)宁公监法字第889号法医鉴定书为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诉,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之规定我请求县法院再次执行却遭拒绝。我又多次求助公安、政府,但李家焊死我卷闸门和李家打了我的侵权问题仍未处理。迫于无奈不得不再诉至法院,可县法院(2007)宁民初字第1580号判决裁定枉法裁判,驳回了我的诉求。我不服上诉于长沙市中院,中院(2007)长中民一终字第2112号判决裁定糊涂维持。我于2008年5月上诉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2008)湘高法访字第535号批示:“洪霞反映的问题应是执行问题,请长沙市中院依法处理”。长沙市中院于同年5月19日对法院批示:“洪霞房屋侵权属于执行问题,请认真接谈,依法处理”可县法院仍不执行。我门被焊死,有屋不能住,迫于无奈进京,希望我房子问题尽快解决。可在2008年8月13日——21日被宁乡县政府控制在“万寿山法制基地”,八天时间度日如年。违法者没得到处罚,守法者维权反被关!关押期间县法院马贤兴枉法于8月14日下达了(2008)宁民监字第1号日期为7月30日的民事裁定书,对已生效四年多双方均未上诉,未要求再审的(2004)宁民初字第583号离婚判决再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再审时效已过,县法院不应对此案再审,而应该对我已向高院提起再审的(2007)宁民初字第1580号再审。我有冤无处伸,于2008年10月求助于湖南都市频道,10月15日《约法三章》栏目记者在夏铎铺政府内采访时,我遭到李建文、刘美玲夫妻的毒打,有长楚沩司鉴(2008)临鉴字第4302008号司法鉴定为证,我已报派出所请求处理,可此事至今未得处理。
2008年10月,县法院(2008)宁民再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枉法将房屋重新判分,使我面积明显减少近20平方米,楼梯间共用为李家损害我人身权、控制我屋提供方便,其实李建文完全可以在自家屋旁、屋后或屋内另砌楼梯间方便出进。李家损毁我门窗等等造成我的损失足够他另砌楼梯间。我上诉至中院,谁知(2009)长中民再终字第0003号民事判决糊涂维持,再一次庇护李建文,使李家更加猖狂,肆无忌惮。而2009年5月6日的“强制执行”只让我砌好了间墙,而对李家损坏我的门、窗、墙及造成的损失并未处理就强制下达了执行完毕通知书。对李家焊死我的卷闸门并未要求李家弄开(执行后不久此门被李家拆除),使得李家得意忘形,至今仍控制楼梯间的门使我上不了楼,坪也被他家砌航吊墩和停车霸占(注:车在我被拘留期移开)。逼得我只得在外租屋做生意,还得花钱维权,损失很大。2009年6月有人租我屋,却因李家破坏未租成,我多次找政府都未作处理,只给我3000元困难补助。2012年7月又有人租我屋,却又因李家阻止未阻成,我无数次找派出所、政府,政府领导租了我屋半年,其他事情未处理。逼得我2013年3月进京信访。夏铎铺政府领导接回后要求李家限期移开了堆在我屋的钢材等杂物,并且于4月19日作出“决定在李建文房屋旁新建楼梯间,新建楼梯间归李建文使用,原房屋楼梯间归洪霞使用”的答复意见。由于没有兑现,我又多次到县市省信访,还是没处理。无奈的我9月底再次进京依法上访,2013年10月23日、24日被夏铎铺派出所长打击报复,在我肛门处痛正打针吃药治疗时被非法送拘5天,导致我大肠脱出必须开刀手术治疗!10月30日我去省公安厅反映这情况请求特事特处没结果。2014年1月7日,我子宫肌瘤手术刚拆线休养期,又被黑良心的刘金文、王建华非法送拘5天!我于2013年12月24日和2014年1月13日依法向宁乡县人民法院提交行政诉讼状起诉,12月24日的于2014年3月25日开庭后至今没结果。1月13日递交的诉状至今居然不立不裁在审查。2014年3月我进京合法信访,回来却遭打击报复又被拘5天。3月25日宁乡县法院接收诉状至今不立不裁。事情没有处理,我于2014年7月底再次进京,这次我在京犯法在京拘留2次。回家后打开楼梯间门进去。现楼梯间门被李建文用铁板焊死堵住。我打110,派出所王建华只给我报警登记表,不立案。我已投诉。9月29日去省高院申诉被退回,30号邮寄过去。村主任10月1日只答应做卷闸门,至今没动静。合法维权怎么这么难?我都维权10年了。怎样能使2014年宁民初字第583号判决的房屋不被邻居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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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07 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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