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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尾赔偿

河南-漯河 10-08 13:21  悬赏 0  发布者:liuxua…… 给我留言  回答:(2)
十一期间高速公路上我方车辆被后方车辆追尾,交警判定对方应付全责并有判定书,因双方不在同一省内,对方买有全险口头协商后我方车辆回当地维修,待保险公司定损出单后,(网上可以查到)由对方将维修费寄来后,我方再将发票寄给肇事方,但现在定损结果已出,联系对方,对方拒不付款,定要我方将发票先寄回,再根据保险公司赔偿情况进行付款,请问要求合理吗?如果保险公司理赔金额有一定的限额的话,对方不付于维修全款,应当怎么做,(对方要求先将发票寄去,什么时候保险公司对他方付款了,才对我方支付,这样合理吗?)
问题补充:
这次交通事故是由对方交通违规造成,我方认为,赔偿问题是针对肇事方的,即便没有保险理赔我方的维修费对方理应付给,至于保险赔偿问题是对方于保险公司之间的问题,与我方无关,对方应将维修费先付与我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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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8 14:40
不合理,对方应该先支付你的 维修费,之后他再向保险公司办理理赔。
追问:

您好,谢谢,如果对方还是提出先寄发票办过理赔后再付款,否则拒不付款的话,我方直接法院进行诉讼应该是占理的吧?

回答:

是的,可以直接起诉

回复时间: 2014-10-09 15:35
保险公司和肇事者都有赔偿义务 我们可以要求任何一方赔偿 超过财产损失保险限额部分肇事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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