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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通道使用的法律问题

云南-昆明 10-09 00:57  悬赏 0  发布者:yq131 给我留言  回答:(12)
2013年11月5号,本人在某大学旁边学府商业街楼盘购买了一个两层的商铺总面积是250个平方,总共花了140多万,还不含办证的税费。当时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为两个购房合同,一个为一楼60个平方的购房合同,另一个是二楼190个平方的购房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14年10月30日交房,但实际该房开发商已于2013年10月份已提前交付使用,但没有达到交付条件。)当时在购买的时候开发商的营销人员就说他们的商铺地理位置较好,说我的商铺每天都有很多学生经过,生意好做,说人行天桥的楼梯正好经过我的门口,因为我的商铺正好在该大学新老校区之间搭建的人行天桥的下面,每天至少有几千人经过。经过实地考察,并在开盘当日交完认筹卡后,我顺利地购买了该商铺。但后来,该大学说为了加强学校的管理,实行封闭管理,决定将该天桥的改为直接从二楼的房子穿过,不设置下来的地面的通道。所以就安排施工人员将桥墩旁的道路进行了切割改造。后我认为虽然桥墩下面的道路掐断了,但二楼商铺旁边仍然可以开门,因为当时开发商的营销人员也说过可以开门。所以就和开发商说装修时要在二楼开门,而开发商则说这不是他们的事情这个得问学校是否同意,他们同意就行。后来我侧面地向学校打听了该情况,得到的消息是这是开发商卖出的商铺,他们怎么开是开发商的事情,但不能占用到学校的天桥通道。后我在装修时就用玻璃做了一道玻璃门开始进行营业。后来大学开学了学校发通知给开发商要求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封掉二楼的门,说理由是为了学校的安全管理,而我的商铺已经装修投入30多万元,是专门用来卖快餐的,从以人为本的角度,也是为大学生服务,卫生方面我们也是接受当地的行业部门监管,这直接将影响我的经济效益和我的损失,并且我房子是和开发商卖的,也是开发商的营销人员承诺过的事情,因此我认为这不合理。后来开发商也是推卸责任,学校方面就自己安排工人拿砖头和水泥砂浆封墙,但被我们阻止了。后我打电话给开发商,开发商说他们没有同意我们开这个门,也是推卸,目前双方僵持,请教下各位大哥大姐帮忙看下,我的情况应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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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9 09:12
这是可以先协商处理的
追问:

我认真查阅了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关于价内装饰、设备标准的 违约责任。是这样写的“甲方交付的该商品房价内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补偿。甲方自行提高标准超出原约定标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而我看了附件二,附件二是一个表,其中在表中,有对门这一项的表述为:“门,住宅入户门:防撬门”;商业:卷帘门和地弹门。我的理解就是如果是用于商业,就可以用卷帘门或者地弹门,而我现在用的正好是玻璃地弹门。而我看了附件一(房屋的平面图),根本就没有标明门的开设情况。但我还有疑问的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在合同中写的是商品房,没有写是商业住房,并且二楼的价格是3000多元一平方。那我的理解是否可以认为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对我有利。我是按照合同来执行。但话又说回来,开发商卖房给我的时候,是一楼60平方和二楼190平方一起买给我的,是办成两个购房合同,以后房产证也是两个。如果开发商认为合同中条款理解不一,哪开发商为什么这样出售房子。这是不是又形成合同欺诈行为。麻烦律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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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09 09:33
不合理
追问:

我认真查阅了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关于价内装饰、设备标准的 违约责任。是这样写的“甲方交付的该商品房价内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补偿。甲方自行提高标准超出原约定标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而我看了附件二,附件二是一个表,其中在表中,有对门这一项的表述为:“门,住宅入户门:防撬门”;商业:卷帘门和地弹门。我的理解就是如果是用于商业,就可以用卷帘门或者地弹门,而我现在用的正好是玻璃地弹门。而我看了附件一(房屋的平面图),根本就没有标明门的开设情况。但我还有疑问的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在合同中写的是商品房,没有写是商业住房,并且二楼的价格是3000多元一平方。那我的理解是否可以认为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对我有利。我是按照合同来执行。但话又说回来,开发商卖房给我的时候,是一楼60平方和二楼190平方一起买给我的,是办成两个购房合同,以后房产证也是两个。如果开发商认为合同中条款理解不一,哪开发商为什么这样出售房子。这是不是又形成合同欺诈行为。麻烦律师了!

回复时间: 2014-10-09 10:57
可以协商
追问:

我认真查阅了购房合同,第十一条,甲方关于价内装饰、设备标准的 违约责任。是这样写的“甲方交付的该商品房价内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定的标准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合同约定标准补偿。甲方自行提高标准超出原约定标准的费用由甲方承担”。而我看了附件二,附件二是一个表,其中在表中,有对门这一项的表述为:“门,住宅入户门:防撬门”;商业:卷帘门和地弹门。我的理解就是如果是用于商业,就可以用卷帘门或者地弹门,而我现在用的正好是玻璃地弹门。而我看了附件一(房屋的平面图),根本就没有标明门的开设情况。但我还有疑问的是,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该房在合同中写的是商品房,没有写是商业住房,并且二楼的价格是3000多元一平方。那我的理解是否可以认为合同中的这些条款对我有利。我是按照合同来执行。但话又说回来,开发商卖房给我的时候,是一楼60平方和二楼190平方一起买给我的,是办成两个购房合同,以后房产证也是两个。如果开发商认为合同中条款理解不一,哪开发商为什么这样出售房子。这是不是又形成合同欺诈行为。麻烦律师了!

回复时间: 2014-10-10 15:49
你好,可以和开发商和学校方面协商。
追问:

但现在学校的底线是要封掉。但开发商态度模糊。左右逢源,谁都不想得罪!

现在该楼盘还没有验收。但开发商已经把房子提前在2013年11月份就给我使用,并且当时说,在12月底装修完毕并开业的有装修补助,但现在装修补助也没有。说人太少,公司不搞这个活动了。目前按照合同约定2014年10月30日前交房。但我有个问题,现在开发商来和我们说要等房子竣工验收后,在找办法处理。我在想我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是否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我可以申请退房,赔偿我的损失!

回答:

按你所说的情况,你可以申请退房。你保存好合同等的相关资料。你可以将资料文件带到我们所,具体的律师可以帮忙你分析解答。请尽快联系我:18987276066.

回复时间: 2014-10-12 15:13
首先协商解决。问题是如何使用缺乏文字依据。
我的补充: 2014-10-12 15:15
需要和开发商提出他们承诺,多方协调,必要时可以相互妥协达成彼此能接受的方案。
我的补充: 2014-10-12 15:43
按照法律规定 改变房屋结构或走向,重新开门是需要取得相邻关系人,共有关系人同意的
回复时间: 2014-10-12 16:33
您好,很高兴为您回答。
    首先,针对您所说的情况,并不能很明确的看到开发商之前所做的承诺,是否可以再去跟开发商协商,毕竟已经投资,如果直接关掉,肯定给您带来很大的经济损失,所以,还是建议您好好和开发商协商;
    其次,关于合同中是如何针对开门问题进行规定的,这个问题是关键问题,当然学校从学生安全的角度考虑没错,那么您要去找跟您签订合同的开发商,要求给予明确答复!
    总之,开发商推卸责任,您可以找相关录音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对方允许你们在二楼开门,只有这样才能保障您的权益,如果没有相关证据,尽量和开发商协商。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满意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追问:

开发商到现在,他们已经说了当时不同意开的,但合同条款中,有这个表述

回答:

您好,开发商不同意开,那么相关依据和合同是否冲突,如果当时开发商同意开二楼的门,现在您也进行了装修,所以,可以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造成的损失。

追问:

现在有个问题,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一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业主)行使退房权或合同解除权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以行使该权利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解除权最迟还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或之前行使,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双方按合同中关于不退房,不解除合同的相应约定履行。

那么我的理解就是说,如果我要退房必须在2014年10月30日以前提出来!否则就没有机会,自动放弃。
那么我提出退房,开发商他会不会补房子的差价和我的损失及装修款,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果走法院程序,是否我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对我提出的诉求有利。官司是否能赢!
另外这几天我和开发商沟通的时候,他说要等他的房子验收后,在来商量此事,他教我先把门关起来,躲掉这段时间的风声,待后面在来打开。不知道开发商葫芦卖的是什么药。按照我的理解,如果他们验收过后,等于就是我认可了。是不是以后他们就不管了,就直接让我和学校对立,来处理此事。而等到这个时候我在按照合同补充条款,提出退房要求就失去了机会。另外实在不行,到那时我也可以说开发商把没有验收的房屋交付我使用,但也失去了机会,因为已经过了交房时间和经过验收。而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禁止性规范又可以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无效。其中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并不指向特定交易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该交易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呢?

回答:

按照您所说的情况,2014年10月30日交房并不是最终的结果,如果您觉得房屋不合格仍可以追究责任。
开发商要求等房子验收后处理此事,很可能给您拖着,这样对您可能不利;
房屋没有验收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开发商交付你房屋时就应当有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是现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那么极有可能该房产已经验收,那么只是为你在口头上说,到时候你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只能咽下无证据的苦果。
第三,如果你购房达不到你向购买使用的目的,建议你与开发商讨论退房,看开发商怎样对你说明情况,并且你应当将你刚开始时为了什么目的购买该房产都说明白,说明你当初已经说道这些问题,而现在开发商所说的问题解决不了,那么你有权要求退房,并且你也可以说明未通过国家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不能交付使用等问题,看对方如何应对,但是还是建议将你们谈论的问题都进行录音录像以掌握证据,即使到时候走法律途径维权,也需要相应的证据。
而且,如果退房的话,开发商应对退还你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且你的投入的相应款项也应对由其承担,因为,这属于开发商违约,但是维权之前,建议根据各个方面掌握证据,并建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0-12 16:53
1、房产你已经接受,是否开门确实不归开发商管,开发商也无权管理;2、你应该征得市城管部门的同意;2、如果是学校管理的地区,应该征得学校同意;3、只能和城市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沟通协商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0-12 17:11
合同欺诈谈不上,你可以在自己的房屋非承重强部分进行改造。
追问:

现在有个问题,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一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业主)行使退房权或合同解除权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以行使该权利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解除权最迟还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或之前行使,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双方按合同中关于不退房,不解除合同的相应约定履行。

那么我的理解就是说,如果我要退房必须在2014年10月30日以前提出来!否则就没有机会,自动放弃。
那么我提出退房,开发商他会不会补房子的差价和我的损失及装修款,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果走法院程序,是否我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对我提出的诉求有利。官司是否能赢!
另外这几天我和开发商沟通的时候,他说要等他的房子验收后,在来商量此事,他教我先把门关起来,躲掉这段时间的风声,待后面在来打开。不知道开发商葫芦卖的是什么药。按照我的理解,如果他们验收过后,等于就是我认可了。是不是以后他们就不管了,就直接让我和学校对立,来处理此事。而等到这个时候我在按照合同补充条款,提出退房要求就失去了机会。另外实在不行,到那时我也可以说开发商把没有验收的房屋交付我使用,但也失去了机会,因为已经过了交房时间和经过验收。而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禁止性规范又可以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无效。其中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并不指向特定交易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该交易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呢?

回复时间: 2014-10-12 20:13
你好!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开发商的销售人员当时所说的情况,只能说是其房产的卖点之一,但是没有在合同中体现,就不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对于该问题,也并不是开发商不准许你开门,因此,开发商不存在违约情况;
    2、合同的约定是你与开发商之间的约定,但是门所开的位置是开发商已经开设,你只是换成其他形式,那么学校如果不让开该门,就是属于开发商违约,应当另行做出处理,或改造或与开发商和学校协商等,尽量解决该问题;
    如果该面是墙,但是你可以在该墙开门的情况下,你改造成现在形式的门,那么这与开发商无关,学校为了学生的安全考虑,不让你在该处开门是正常的;
    3、如果是第二点当中的第二种情况,建议你直接与学校尽量协商,可以与学校达成协议,毕竟你的行为在安全上有可能影响,所以你在做出某种承诺的情况下,或者也可以向学校缴纳部分补偿费用等等方法,看是否能够继续经营或者继续开设下去,毕竟你现在大部分是为了做学生的生意,而且已经投入不少的资金;
    另外,你尽量将你饭店的各种膳食的口味、品种等等调制更加可口,那么即使你与学校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也不会丢失掉学生的这一大量的客源;
    本律师的建议你还是与学校多沟通,采取各种方式,达到学校同意你继续开门的目的。
    以上是本律师的分析和建议,如果还有疑问,可电话联系或追加提问,如果对你有所帮助建议采纳为最佳答案!!
追问:

现在有个问题,在合同的补充条款中,有一条款是这样写的。乙方(业主)行使退房权或合同解除权应在知悉或应当知悉可以行使该权利之日起3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同时解除权最迟还应在商品房交付之日或之前行使,逾期视为放弃该权利,双方按合同中关于不退房,不解除合同的相应约定履行。

那么我的理解就是说,如果我要退房必须在2014年10月30日以前提出来!否则就没有机会,自动放弃。
那么我提出退房,开发商他会不会补房子的差价和我的损失及装修款,这是必须要考虑的,如果开发商不同意。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果走法院程序,是否我的理由和证据充分,对我提出的诉求有利。官司是否能赢!
另外这几天我和开发商沟通的时候,他说要等他的房子验收后,在来商量此事,他教我先把门关起来,躲掉这段时间的风声,待后面在来打开。不知道开发商葫芦卖的是什么药。按照我的理解,如果他们验收过后,等于就是我认可了。是不是以后他们就不管了,就直接让我和学校对立,来处理此事。而等到这个时候我在按照合同补充条款,提出退房要求就失去了机会。另外实在不行,到那时我也可以说开发商把没有验收的房屋交付我使用,但也失去了机会,因为已经过了交房时间和经过验收。而根据我国《建筑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明确规定,商品房未经竣工验收合格,不得交付使用。因此,如果房地产公司将尚未竣工验收合格之房屋交付使用,则其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禁止性规范又可以分为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只有违反了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的行为才无效。其中效力性的禁止性规范禁止的是特定交易行为的发生,而管理性的禁止性规范并不指向特定交易行为本身,其禁止的是未取得相应资格进行该交易行为。那么这种情况我怎么处理呢?

回答:

你好,你所说的情况,与对方协商时是否有录音以掌握证据,如果没有,那么你如果按照开发商所说的情况去做,极有可能陷入其设置的陷阱。
第二,房屋没有验收是不能交付使用的,开发商交付你房屋时就应当有竣工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但是现在房屋已经交付使用,那么极有可能该房产已经验收,那么只是为你在口头上说,到时候你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那么只能咽下无证据的苦果。
第三,如果你购房达不到你向购买使用的目的,建议你与开发商讨论退房,看开发商怎样对你说明情况,并且你应当将你刚开始时为了什么目的购买该房产都说明白,说明你当初已经说道这些问题,而现在开发商所说的问题解决不了,那么你有权要求退房,并且你也可以说明未通过国家相关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不能交付使用等问题,看对方如何应对,但是还是建议将你们谈论的问题都进行录音录像以掌握证据,即使到时候走法律途径维权,也需要相应的证据。
而且,如果退房的话,开发商应对退还你的购房款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并且你的投入的相应款项也应对由其承担,因为,这属于开发商违约,但是维权之前,建议根据各个方面掌握证据,并建议与律师面谈,告知你从那些方面入手,毕竟当地的律师了解当地的情况。

追问:

我对你的理解,是不是如果拖到2014年10月30日交房后,在来说这些情况,我就基本完蛋了

回答:

因为我没有全面了解你们所签订的合同,而且只是你将几个条款说明了一下,那么只能按照你所说的情况予以分析。
再有就是,根据你所说的情况,我的分析是积极今早处理,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你的权益,即使今早的讨论解决问题的时候,也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收集和掌握证据。
只要收集好证据,即使等到2014年10月30日以后,只要在诉讼期限内均可以主张权利的。

回复时间: 2014-10-14 09:22
您好,建议带上材料当面咨询律师,希望可以帮到您。
回复时间: 2014-10-15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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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17 11:07
您好,可以协商解决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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