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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3人中2人自然死亡,剩下一人能否独享承租权及购买权

北京 10-09 14:06  悬赏 0  发布者:weiduo…… 给我留言  回答:(5)
本人原居住地住房1992年3月16日拆迁,补偿给本人姥姥(当年70岁)、舅舅(当年37岁)、本人(身份为,外甥,知青子女身份迁入,当年12岁),共计3人,现居住地建筑面积68.1平米房子。现住居地于1992年4月1日以(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公有住宅租赁合同,以租赁形式租赁给以上3人,承租人为本人舅舅,甲方为当时拆迁方。姥姥于1993年11月1日自然死亡,未立遗嘱。舅舅于2006年5月20日突发病症死亡,死亡时没有结婚、没有孩子、未立遗嘱。拆迁补偿时,以上3人户口在一起,补偿至现居住地都房子只有以上3人户口,未有其他自然人(如其他舅舅及姨姨)。本人于1998年因高考原因回到现居住地,至今未在第二居住地居住,在现居住地居住至今已经16年了。由1998年至今现居住地未有其他亲属居住,且其他亲属名下均有或夫妻共有房产,本人名下无任何房产。现今因租赁方要求买房,由此产生纠纷。
为此本人有如下问题:
1.本人其他亲属(舅舅、姨姨)是否享有本人现居住地的承租权及居住权。
2.本人从法律角度上有拒绝其他亲属的承租权及居住权吗?(补充:和本人共同居住舅舅2006年5月20日死亡后,现居住地租赁人因各种问题仍为本人舅舅,未做变更。)
3.其他亲属认为本人现居住地他们享有遗产分配权,他们有吗?
4.本人可以独享现居住地的购买权吗?
以上,谢谢!

1.1992年3月16日签字的,北京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安置补助协议书,安置人为:舅舅(时年37岁)、姥姥(时年70岁)、本人(时年12岁),当时签字人为舅舅。
2.1992年4月1日签字的,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公有住宅租赁合同。承租人为2006年5月20日死亡的舅舅。
3.户口本内现有2人,舅舅(自06年死亡至今,因各种原因未销户),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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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9 15:25
可以享受承租权的
回复时间: 2014-10-09 15:31
协商不成,起诉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0-09 15:44
已回复,如需帮助可以来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4-10-09 20:29
房屋的实际承租人是你,因为是承租房,不属于遗产,其他人没有分割的权利
回复时间: 2014-10-10 10:42
1、因为承租人死亡,对于符合承租人条件的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也就是说,其他亲属从法律上可以要求变更承租人。
2、您享有居住权。并不能当然否认其他人的居住权,您可以主张变更承租权为您。
3、该房屋属于公房,不属于遗产。
4、是否享有单独购买权,实际属于实际承租人的确定。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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