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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我在其中付什么责任?

黑龙江-黑河 10-09 16:58  悬赏 0  发布者:江三 给我留言  回答:(1)
关于xxx交警大队干警xx欺诈问题的反映           
纪检委:
    我是黑龙江省xxx派出所的协警,我叫xxx,身份号码是,xxxxxxxxxxx,我爱人xxx于2011年3月份在xxxxx开设家家通便民服务站,为黑龙江省黑河市家家通服务公司办理相关收费项目。
     在此期间xxx公安局交警大队的xx找到我说给她代收办理驾驶证的学员,从2011年至2013年供给xx代收驾驶证人员116人,共计人民币:四十五万五千圆(455000元)。其中2011年至2013年由我给xx现金为贰拾贰万贰仟玖佰圆(222900元),2013年2月5日在xxx邮储银行给xx现金六万元(60000元),共计给xx现金贰拾八万贰仟玖佰元282900元,。我手里还有十七万贰仟壹佰圆(172100元)。                
    2013年年末,因为没有报名,很多学员要求退钱,我和xx提出要退还办证钱款,她说:“现在没有钱你那不还有我钱吗”,先用那部分钱给着急的退了吧,每次退证都经过她的同意,直至2014年初我手里的172100元已经退出171000还有1100元在我手里。
   在办理驾驶证学员当中,xx只给办理了7人,费用是23500(2011年至2013年),剩余学员109人多次要求返款,但xx一直以种种理由不给退款,我曾向黑龙江省xxx公安局反映2014年9月退还我176000元但还差83400元
      在2012年12月份,xx通知44人到北安市交警大队办理科目一考试合格的成绩单,后来经过我们的查实这些学员根本没有报名哪里来的科目一成绩单,xx的这个行为就是在推托,欺骗学员,让学员相信她正在办理驾驶证,其实她根本没有办,这次签字有大多数都是外地来的学员,有的甚至坐飞机回来的。
    xx身为国家公务人员,借工作之便给他人办理驾驶证事宜,收到巨额考试费用不给办理报名考试,费用不给退还,以虚构事实,非法占有他人钱财近三年之久,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身为国家干部,利用身边的人际关系,不择手段欺骗上级,肆意敛财,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属于诈骗行为,应该接受有关部门的查处。
我要求:
1,       追究xx刑事责任,欺诈金额259400元,时间2011年至2013年
2,      xx身为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利谋取个人利益违反《公务员》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应该追究其党政纪处分。
3,  xx不但给我造成不良影响,还有富裕xx等人欺诈金额1050000多元,可见xx的行为多么恶劣,视法律而不顾,违纪违法,追究她刑事责任。

                   2014年9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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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09 18:01
你好,以上事实足以证明**构成诈骗犯罪。
追问:

我付什么责任算共同诈骗吗?

回答:

你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不构成共同犯罪。

追问:

如果需要法院起诉 你能做我的代理律师吗?

回答:

你好,愿意为你提供法律帮助。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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