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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女方提出要起诉离婚,男方结婚时的彩礼与婚后所得如何分割。

黑龙江 10-13 15:04  悬赏 0  发布者:a28204…… 给我留言  回答:(2)
本人4月末与她登记结婚,实际是在7月份婚礼仪式举办后才居住到一起,但是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经常回娘家居住,实际共同生活不满两个月,现在女方以感情不和为由提出要求离婚,我想尽量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结婚彩礼费用实际在3万元左右,婚后礼金和双方“改口钱各1万元”共3万5千元,合计6万5千元)婚后女方在未经南方同意的情况下买“貂皮”花了2万5千元,我在经她同意下买电脑和自行车及其他费用共花费不到5000元(女方结婚除了支付自己家的婚宴费用及“改口钱1万元”外,未支付任何费用,婚纱照婚礼仪式等费用都由男方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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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13 15:44
这是可以诉讼解决的
追问:

请问现在这种情况我大概能要回来多少啊?女方现在只同意将价值3000元的电脑及剩余不到5000千元的存款作为共同财产。。。

回复时间: 2014-10-13 17:19
您好!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尊重当事人意愿,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
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
(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
(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
(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
(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 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
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应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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