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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的问题

广东-佛山 12-10 19:54  悬赏 0  发布者:dgh07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和我老婆的离婚案件判了,其中最主要内容的是 我(被告)支付9万元给我老婆(原告),我得到共同所有的房子的所有权,这9万元分11期支付,第一期支付4.5万元,之后每期(月)支付4000元,最后一个期(月)支付1000,第一期支付的日期期限是2011年2月15日之前,我想问的就是,如果到了2011年2月15日,被告不能支付第一期的款项45000,或者只支付了其中的一部分,比如,被告只支付了一万元,还有3.5万元未支付,那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一般会怎样处理?


按照一般的做法,就是法院  会强制执行被告的财产,而如果被告并没有什么财产可以被执行,那法院一般会怎样做?   会执行被告的房产吗?   如果会执行被告的房产,意思是不是就是把被告的房子拿去拍卖,直至拍卖出去为止?    那再如果,最后房子拍卖得了50000元,那是不是这5万元都要全部支付给原告,而被告一分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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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0 22:06
如果未按判决履行确定的义务,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所言法院可以拍卖房屋,拍卖房屋所得款扣除拍卖费用和执行费后优先支付给原告,如果不够支付,由被告补足,如果拍卖所得高于执行标的,高出的部分退还给被告。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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