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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武斌盗窃1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陕西

陕西-铜川 10-14 23:22  悬赏 0  发布者:短信用户 给我留言  回答:(1)
贾武斌盗窃1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印台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09)铜印法刑初字第16号
公诉机关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武斌,又名贾金良,小名赖娃,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家住本市印台区高楼河乡贾塬村2组38号,系村民。2008年12月1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印台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8年12月23日因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铜川市看守所。
法定代理人兼辩护人贾麦海,男,现年49岁,初中文化,住址同贾武斌,村民,贾武斌之父。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铜印检刑诉(2009)第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武斌犯盗窃罪,于2009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贾武斌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铜川市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08年10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贾武斌因无钱花在贾塬村闲转时,想起该村2组村民王锋国家才买了1辆摩托车,贾武斌在王锋国家后院墙外,采取翻墙入院,拨门入室等手段,盗走王锋国停放在客厅的1辆红色“3铃”牌两轮摩托车,并用自己所买钥匙捅开摩托车,当晚骑车至西安市鱼化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以2300元价格销赃,赃款供其吃喝、上网等挥霍,车辆也无法追回。该被盗车辆经鉴定价值5148元。
上述事实,有失主报案及陈述、证人袁瑞福证言,辨认笔录及刑事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书证购车发票,物证钥匙,价格鉴定结论,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佐证,亦有被告人贾武斌的供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武斌年少不思进取,好逸恶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之手段,盗窃本村村民摩托车,销赃后挥霍,盗窃数额已达到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鉴于其作案时年龄尚不满十8周岁,应当从轻处罚。其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百6十4条、第十7条1、3款、第5十2条、第5十3条、第6十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贾武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即自2008年12月17日起至2009年10月16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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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15 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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