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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二卖,法院却判后购房者合法
河南 10-15 16:50 悬赏 0 发布者:gxy006…… 给我留言 回答:(0) 关于“郭晓云诉江守宏侵权纠纷案”的事情经过及案情回顾
原告:郭晓云
被告:江守宏
第三人:三门峡市方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业公司)
涉案房屋:黄河路北一街坊方业商住楼4单位2层西户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初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院)
终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 2001年11月7日,原告与方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
● 2002年2月27日,甲方(原告)、乙方(建行三门峡分行)、丙方(方业公司)三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以住房为抵押,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也就是常说的按揭贷款购买房屋
● 2002年3月7日,三门峡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 2002年4月,原告开始按期支付银行贷(直至2003年4月,方业公司私自又将此房卖与被告!)
● 2003年4月13日,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方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入住涉案房屋
● 2003年5月,原告拒付银行贷款,方业公司代原告向银行缴纳贷款(止于2005年11月)
● 2006年2月24日,在历经三年,多次和方业公司以及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致函被告,要求其腾出房屋,被告拒收
● 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原告补齐并交清所有贷款(2012年2月取出被抵押的房产证)
● 2006年3月29日,原告向区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腾出原告房屋
● 2007年11月23日,区院下达(2006)湖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三十日内腾出房屋,交付原告。
● 被告上诉至中院
● 2009年3月11日,中院下达(2007)三民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0年4月21,原告向区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区院受理
●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区院开展了为期两年有余的执行调解,执行不力,致使矛盾激化
● 2012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激烈冲突
● 2012年8月13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儿子殴打原告给予500元的罚款。原告因伤住院的医疗费被告至今分毫未出。
● 2012年12月,被告向中院提起申诉
● 2013年2月1日,中院下达(2013)三民再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789号和832好民事判决,发回区院重审
● 2014年7月9日,区院下达(2013)湖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 2014年8月8号,原告提起上诉!
拜托大家对此案进展给予关注!
后续:此事推送媒体之后,有法律人士对被告是否为善意取得后续:此案曝光于媒体之后,有法律人士在问,被告从开发商买房子的时候,是否知道这个房子是原告的?如果不知道,那么就属于善意取得,此案子即是两个受害人,两个受害人怎么能发生那么大的冲突?!
我 作为 原告 本人,在这里 郑重 承诺 :被告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知道房子是属于我的(在执行以及后来的庭审过程中,开放商均已出示录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被告并非善意取得!被告有意侵犯原告房子长达11年之久,却在原告去讨要房子,且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手持钢管,对原告予以殴打(有现场录像)!现在法院还判被告拥有房子合法!天理何在?!!请求大家多多给予关注,还我一个公道!拜托了!!!
郭晓云:18639850062 qq:793428052
原告:郭晓云
被告:江守宏
第三人:三门峡市方业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方业公司)
涉案房屋:黄河路北一街坊方业商住楼4单位2层西户的商品房(以下简称涉案房屋)
初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区院)
终审法院: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 2001年11月7日,原告与方业公司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原告购买涉案房屋
● 2002年2月27日,甲方(原告)、乙方(建行三门峡分行)、丙方(方业公司)三方签订《中国建设银行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原告以住房为抵押,办理了住房借款合同。也就是常说的按揭贷款购买房屋
● 2002年3月7日,三门峡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为原告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 2002年4月,原告开始按期支付银行贷(直至2003年4月,方业公司私自又将此房卖与被告!)
● 2003年4月13日,在原告毫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告与方业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入住涉案房屋
● 2003年5月,原告拒付银行贷款,方业公司代原告向银行缴纳贷款(止于2005年11月)
● 2006年2月24日,在历经三年,多次和方业公司以及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原告以特快专递的形式致函被告,要求其腾出房屋,被告拒收
● 2006年3月至2012年2月,原告补齐并交清所有贷款(2012年2月取出被抵押的房产证)
● 2006年3月29日,原告向区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腾出原告房屋
● 2007年11月23日,区院下达(2006)湖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三十日内腾出房屋,交付原告。
● 被告上诉至中院
● 2009年3月11日,中院下达(2007)三民终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2010年4月21,原告向区院递交《强制执行申请书》,区院受理
● 2010年5月至2012年8月,区院开展了为期两年有余的执行调解,执行不力,致使矛盾激化
● 2012年7月7日,原告与被告之间发生激烈冲突
● 2012年8月13日,三门峡市公安局第三分局下达《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告儿子殴打原告给予500元的罚款。原告因伤住院的医疗费被告至今分毫未出。
● 2012年12月,被告向中院提起申诉
● 2013年2月1日,中院下达(2013)三民再字第0000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789号和832好民事判决,发回区院重审
● 2014年7月9日,区院下达(2013)湖民一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所有费用由原告承担
● 2014年8月8号,原告提起上诉!
拜托大家对此案进展给予关注!
后续:此事推送媒体之后,有法律人士对被告是否为善意取得后续:此案曝光于媒体之后,有法律人士在问,被告从开发商买房子的时候,是否知道这个房子是原告的?如果不知道,那么就属于善意取得,此案子即是两个受害人,两个受害人怎么能发生那么大的冲突?!
我 作为 原告 本人,在这里 郑重 承诺 :被告买这个房子的时候,是知道房子是属于我的(在执行以及后来的庭审过程中,开放商均已出示录音证据加以证实)。因此,被告并非善意取得!被告有意侵犯原告房子长达11年之久,却在原告去讨要房子,且没有任何防备的情况下,手持钢管,对原告予以殴打(有现场录像)!现在法院还判被告拥有房子合法!天理何在?!!请求大家多多给予关注,还我一个公道!拜托了!!!
郭晓云:18639850062 qq:793428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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