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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类问题在法律上怎么解决?
广东-梅州 10-17 18:44 悬赏 0 发布者:jky514…… 给我留言 回答:(0) 尊敬的律师:
您好!
现就梅州市地税局有关征收房子契税的有关政策作一简述,同时上呈本人的情况,看这种情况下如何交纳契税,像我这样的人还应有。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缴契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对2014年11月1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执行。
凡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纳税人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但至今仍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的,将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以我个人的情况为例予以说明,我在2013年9月22日梅江区碧桂园(期房)买了属于自己的第一个房子,当时提交的婚姻证明是未婚,相关材料都由市房地局或住建局审批过,当时婚姻与否、是否是第一套房子均可在相关部门调档查验),签订合同及购房发票(交款)时间均在2013年9月,契税由于很多原因未交,面积113平,结婚登记日期是2014年1月7日,但目前在爱人名下有一个住房记录,(购房发票日期是2012年12月,系父母给其购置,产权证办理时间是2014年1月24日)。如果契税在签订合同时交的话,按照国家政策应定是1.5%,没有任何疑异。但若按目前住建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的办事规定或流程,目前需要上交的税率是3%。
跟相关各部门都“过招”了,还是未能有一个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问题一:住建局不能出具2013年9月的首房证明。只能按当前的事实或情况办理,即首房现在变为第二套房子了。
问题二:地税局执行契税的时间按合同签订日发生算起。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之关键:作为一个税务部门,有责任在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未上交税的,下发滞纳金,但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没接到交滞纳金的有关通知。
问题三:如果未能在本月31日前交纳清所欠契税,如何执行滞纳金?一是时间问题如何执行?二是执行依据?是按当时首房处理还是按现在的二房处理?
大致问题如此,请律师给予解释一下。
您好!
现就梅州市地税局有关征收房子契税的有关政策作一简述,同时上呈本人的情况,看这种情况下如何交纳契税,像我这样的人还应有。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清缴契税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9-0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为进一步规范契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堵塞征管漏洞,对2014年11月1日后发生契税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执行。
凡因各种历史原因造成纳税人已发生契税纳税义务,但至今仍未缴或者未足额缴纳税款的,必须在2014年10月31日以前主动到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不加收滞纳金。逾期的,将按《梅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契税纳税人有关法律责任的公告》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梅州市地方税务局
2014年9月5日
以我个人的情况为例予以说明,我在2013年9月22日梅江区碧桂园(期房)买了属于自己的第一个房子,当时提交的婚姻证明是未婚,相关材料都由市房地局或住建局审批过,当时婚姻与否、是否是第一套房子均可在相关部门调档查验),签订合同及购房发票(交款)时间均在2013年9月,契税由于很多原因未交,面积113平,结婚登记日期是2014年1月7日,但目前在爱人名下有一个住房记录,(购房发票日期是2012年12月,系父母给其购置,产权证办理时间是2014年1月24日)。如果契税在签订合同时交的话,按照国家政策应定是1.5%,没有任何疑异。但若按目前住建局、地税局、民政局等的办事规定或流程,目前需要上交的税率是3%。
跟相关各部门都“过招”了,还是未能有一个较为满意的处理结果。
问题一:住建局不能出具2013年9月的首房证明。只能按当前的事实或情况办理,即首房现在变为第二套房子了。
问题二:地税局执行契税的时间按合同签订日发生算起。有关政策: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次月15日前缴纳税款。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问题之关键:作为一个税务部门,有责任在纳税人规定期限内未上交税的,下发滞纳金,但一年多的时间内,也没接到交滞纳金的有关通知。
问题三:如果未能在本月31日前交纳清所欠契税,如何执行滞纳金?一是时间问题如何执行?二是执行依据?是按当时首房处理还是按现在的二房处理?
大致问题如此,请律师给予解释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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