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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是否符合规定

江苏-南京 10-20 09:33  悬赏 20  发布者:ygq58 给我留言  回答:(1)
2012年当事人被一位根本就不认识人告上法院,法院经办法官从未做过任和方面前期调查与核实,而且当事人在两次法庭上的阐述和报案材料拒绝收取相反还为原告律师补充违造证据来隐瞒事实真相,反而得到有关部门领导同意与认可,并判决当事人承担所有费用大约190000万元。在当事人收到判决结果时,在15天的上诉期间,一共跑了四次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接到窗口都说的一样结果,不予受理。现在是一级负责制。还是去区法院反应。区法院已经做出判决了即使受理了,中院同样会维持原判。你不如到检察院提起抗诉,就这样当事人出了区检察院并上交了材料。大约5个月后,检察院给了当事人一份,当事人的抗诉不符合第二百0八之规定,不予抗诉决定。那么在检察院与原告人的询问笔中可以看出前后矛盾根本不是事实。同时也给我看了谈话记录。《1》检方问;你是怎样认识老余的,回答是2007年就认识老余了,是在打麻将时候认识的。
(2)检方问;你凭什么借给老余156000万钱,回答老余是,大学的院长助理他有这个能力还钱,有稳定工作(3)检方问;有没有谈到利息是多少,回答没有和老余说利息事我们是朋友关系(4)检方问;你怕的这一张照片怎么解释,回答是本人喜欢摄影,那天正好办公桌有一相机就随便为老余拍了一张照片,你看手上捧着钱还笑嘻嘻的呢,(5)检方问;从这一张照片上来看和你们说的156000万块钱有着不同,少了一半怎么解释,回答是,因为钱多老余手捧不下了,检方问;你的钱是什么时间借给老余的,回答是2011年12月22号下午在汉中路一位朋友s店门口小巷内借给的,(6)检方问;你是做什么的工作,回答是南京xx出租车的股东,(南京什么公司实在想不起了)
还有一点我要说一下,检察院姓陈告诉我说小倪叫倪剑是不是叫这个名字我也不清楚,检察院打电话问过小倪知道不知道马xx借钱这个事也没有回答有还是没有只说不清楚,这是检察院向我口说的,同样马的回答和小倪是一致。但是原告律师之前在法庭上的阐述完全不同。事后南京市检察院在看到我的材料以及法官的违规违法的证据后同样的答复是现在是一级负责制定,并给当事人建议是一面继续向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反应,一面继续向南京市公安局继续请他们立案件,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叫我再到检察院反应情况。区检察院的不予抗诉决定是否符合规定请问律师。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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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20 10:13
根据你的陈述,事情比较复杂,建议你带上相关的书面材料,到律师事务所与律师详细商谈。
追问:

律师你好;
请问办公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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