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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水身死亡

湖北-孝感 12-12 08:49  悬赏 0  发布者:还我孩子 给我留言  回答:(3)
2010年12月9日,因学前班没有通知家长的情况下提前放学,在没有把孩子送到家长手中的情况下就让孩子私自出校门,结果家长接时间来接孩子时就没有看见孩子,在没有接到孩子,家长立即组织人在学校至家的周围反复寻找,结果在学校后院的池塘里发现孩子已经浮在水面上,家长立即送到最近医院,医院说孩子已经死亡拒不接收。从事故发生到现在学校仍然没有提出解决方法,不但不解决还文丝不动,还辩解学校不负全部责任,更气人的是根本就不理睬孩子家长,首行没有处理事情的积极态度,请问如何维护公民的权益?请问事故责任如何认定?请问事故赔偿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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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2 09:58
   学校应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12 11:12
学校应认定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对回复满意的话,请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果还有问题,请按“点此咨询”向本律师发布一对一咨询,谢谢你的关注与支持。
回复时间: 2010-12-12 12:11
学校的管理存在漏洞  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按照人身伤害的标准给予赔偿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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