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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隐瞒病史 现在想离婚

黑龙江-佳木斯 10-22 07:24  悬赏 0  发布者:183046…… 给我留言  回答:(7)
婚前隐瞒精神病病史 怀孕期间由于不能吃药精神很不正常 去丈母娘家问说是没有病 但是生孩子的时候 妇产医院大夫说不正常 给做的检查 是精神病 坐月子期间 她种种吓人的举动 吓得我把孩子送到了我妈家养 一直到现在 现在孩子六个月了 她家没来看过也没管过 我想提出离婚 但是我没有她结婚前得病的证据 房子是两家共同买的 房产证名字还是上一家的 我们没有过户 但是他把房产证和买方协议都拿回了她家 让我还她房钱还不把房产证拿回来让我贷款 他家承认隐瞒病情了 但是现在在哺乳期 从坐月子到现在 她一直没有回来过 都在娘家 现在我该怎么办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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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26
现在不能离婚,半年后再说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30
可以诉讼解决。。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58
这是可以诉讼离婚的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28
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根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婚姻无效的申请人
有权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就已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
(一)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二)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三)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四)以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与患病者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
追问:

可是我没有证据啊 没有以前的病例该怎么办啊

回答:

可以收集证据。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30
不可以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48
半年之后可以起诉离婚
回复时间: 2014-10-22 07:59
哺乳期满后,可以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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