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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抚养权的问题

福建-龙岩 12-12 22:18  悬赏 5  发布者:Xta2914 回答:(3)
因为小孩的父亲在公司与其同事发生了婚外关系,现在要与我离婚,小孩是2009年6月8日出生的,现在孩子的父亲不付生活费了,他说等法院判了小孩给谁在给钱,而且孩子的父亲刻意把工作辞了,说他没有工资无法给生活费,如果孩子的父亲起诉离婚,我可以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么?可以得到赔偿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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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3 09:30
可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对方有婚外情,您可以主张赔偿。
回复时间: 2010-12-13 09:38
你好,孩子在两岁以下,一般是判给母亲,父亲是必须支付抚养费的,因对方有外遇,在财产分配上你可以分得不少于60%,并可以要求对方给予赔偿
回复时间: 2010-12-13 12:43
您好:【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
,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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