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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父母一起盖房,还债,养家糊口,辛辛苦苦的老大夫妇是否拥有共建房产一半的产权?

辽宁-朝阳 12-13 12:21  悬赏 0  发布者:sarafe…… 给我留言  回答:(0)
我父亲是老大,1969年结婚,1970年和我爷爷奶奶一起在城郊农村建房六间.由于姑姑叔叔当时都还小(分别是17 ,14,11,6和3岁),盖房,还债,养家糊口主要都是靠爷爷奶奶和我父母.我父母这么多年来一直和爷爷奶奶一起生活,房产证上的名字是奶奶. 现在奶奶去世了,我想问的是我父母是否拥有一半的产权,然后才涉及到另外一半由我爷爷,父母及姑姑叔叔继承的问题.
问题补充:
有一个高法的解释供参考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一方名义申请双方投工投料,建成后共同住用的房产可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发文字号】[89]民他字第59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1990.03.28

【实施日期】1990.03.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一方名义申请

双方投工投料,建成后共同住用

的房产可认定为共有的复函》

(1990年3月28日 (89)民他字第59号)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吉法民监字〔1988〕第9号关于周凯诉韩俊房屋纠纷案的请示报告及所附案卷15宗均已收悉。经阅卷并征求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和建设部的意见后,我们研究认为:周凯与韩俊双方诉争的3间房屋,在建房前虽未签订合建协议,批件和房照也是周凯一人的,但从周凯申请批件后,韩俊即将其棚厦拆除,然后双方投工投料进行建房,建成后又各居住管理一间半房等事实来看,说明双方事先不是没有约定的。因此,基于双方投工投料的共建事实,诉争之房应为双方共有。你院审理时,如能调解为共有就尽量调解解决,调解不成时也可以按共有进行判决。

 

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韩俊诉周凯房产纠纷案件的请示报告》

           (吉法民监字〔1989〕第9号)

 

最高人民法院:

  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意见,将韩俊诉周凯房权纠纷一案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申诉人:周凯,男,59岁,汉族,吉林省和龙县人,系长春二道河子区医院大夫,住南关区通化路11-1号。

  被申诉人:韩俊,男,62岁,汉族,长春市人,退休工人。住二道河子区东盛2条5委81组。

  申诉人周凯与被申诉人韩俊原系朋友关系。韩俊原在长春市二道河子区东盛6委81组有私房两间,房前建有约45平方米棚厦一座。1980年春天,周凯以妻子金华之名向房产部门申请在韩俊棚厦处建私房3间。批件下发之后,韩俊将棚厦拆除,并同周凯备料,找帮工建房。同年10月房屋主体完工,周凯以金华之名办理了房照。1981年8月金华申请安装自来水。9月底,周凯的女儿与韩俊的儿子同时搬入新房,各住一间半。

  1983年5月,韩俊以该房系他所建,批件是求周凯帮助办理用周凯的建材是花四百元买的为由,起诉至二道河子区法院,要求房权归己。周凯辩称:韩俊的棚子是花500元买的,建房中韩俊虽帮工帮料但大部分建材系本人购置,按批件和房照房权应归属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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