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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如何划分?也即谁是侵权、谁是被侵权?

湖南-湘西 10-27 15:02  悬赏 30  发布者:fa0135…… 给我留言  回答:(3)
事情经过:被害人与6个第三人听说在被上诉人开的农家乐餐馆吃饭后可以免费划船游玩,于是于2013年7月23日前往。他们分别饮了约一瓶啤酒。结账后问被上诉人是否有船,被上诉人爽快地将一只无证又无安全设备设施的船只提供给被害人与6个第三人,导致被害人在游泳时因突发意外不能及时被施救而溺亡。出事地是在边城旅游区。问题如下:
1、请问此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前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九)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一)、(三)款吗?因为法院在判此案中未采用。被害人与6个第三人算是被上诉人的顾客吗?
2、被上诉人辩说是家用船不是游船,船只本身没有问题,借船是好意施惠,是他自己跳下水的,他们之间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不属法律调整范畴。请问被上诉人的辨理成立吗?
3、对方辩称免费提供船只不是他招揽生意的手段,也即不是他餐馆的附属服务,借船是好意施惠。这样的理由成立吗?
4、本案中船只的所有人是被上诉人的弟弟,一审开庭取证时才发现,于是庭审时临时追加他弟弟为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要求他弟弟承担连带责任。但二审判决未追加。能追加他弟弟的连带责任吗?
5、二审中他两兄弟同时请一个律师为委托代理人合法吗?请解释《律师法》第三十九条
6、取证时才晓得被上诉人提供的船只是没有手续的,是无证船只,只是在游船管理中心登记有编号,但不能作出行标示。被上诉人辩称是他自家的生产生活用具而不是游船,借船只是好意施惠,不属于法律调整范畴。请问他这种说法对吗?
7、二审判决被上诉人承担10%、第三人承担10%、被害人80%、被上诉人的弟弟不承担责任,这样的责任划分公正吗?本案责任应如何划分?
急盼解答。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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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014-10-25 15:09
这是可以投诉他们的
追问:

二审判决确实有问题,但当事人又不愿意申请再审,应该怎么办?

回复时间: 2014-10-27 16:08
一方明知对方是酒后状态(是否属于醉酒?)
还将船只借与他人驾驶的 结果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

出借方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但过错程度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未了解具体情况及庭审情况不好判断
追问:

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及确认事实都没有异义,庭审证明被上诉人在被害人及6个第三人要求下只提供一件救生衣,被害人于是从自己车上取了2件救生衣,共三件救生衣分送给其他三个第三人穿先下河游泳,另三个第三人不会游泳而被害人会游泳于是便于他们划船游玩;划船平稳后,因天气炎热被害人就跳入水中游泳因突发意外不可抗力又没有能被及时施救而溺亡;被上诉人提供的船只是无证船只。被害人及第三人虽然都喝了酒,但没有醉酒。具体情况也就是所提出的问题。

回答:

一方明知对方是酒后状态(是否属于醉酒?)
还将船只借与他人驾驶的 结果发生溺水死亡事件的

出借方有过错 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但过错程度要视具体情况判断

未了解具体情况及庭审情况不好判断

回复时间: 2014-10-28 16:17
因你介绍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你找当地律师当面咨询。
追问:

其实本案很简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双方对事故发生的经过都没有异义,关键在于主观判断是站在怎样一个角度。双方争论的焦点也就是以上提出的问题。法院是抓住被害人是自己跳下水、船只本身没问题,而上诉人是抓住被上诉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前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九)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六条过错在先,对顾客未尽到到安全保障义务,按照法律赋予的责任和义务,被上诉人不能把不符合出行条件的船只交给任何人使用,就是因为他提供这只无证又无任何安全设备设施的船只给被害人及第三人,才导致被害人在游泳时因突发意外不能及时被施救而溺亡。所以不能只抓住被害人是自己跳下水、船只本身没问题来掩盖被上诉人违法在先的事实,否则国家制定的那些法律岂不是成了摆设?你说呢?请您认真仔细的再看一下事情经过及所提的问题,这些都是事实,?然后再给出中肯回答好吗?看你是湘西律师,本案就发生在湘西花垣县边城镇(去年7月份),今年5月16日已经州中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结果就是问题“7、”。因对法院审判过程有质疑,于是在这里提出来以求得律师的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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