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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到地应不应付有赔偿责任

辽宁 12-13 19:39  悬赏 0  发布者:含笑风声 给我留言  回答:(1)
你好 我7年前与同学去歌厅 唱歌,酒喝多了,去卫生间 ,在卫生间看到2个女孩 在说话聊天, 我就好奇 扒门偷看,被她们发现了, 她们叫了几个人把我打了,  过后我回房间。走错了门  走进她们的房间, 他们看我进来 就追出来 打我,  我与他们撕打在一起 ,我同学看到了上来帮忙, 被他们的其中一个人拿刀 给扎上了2个,都是重伤,  当时那个人逃跑了,  直到去年才落案 , 被判刑3年 ,还拿了一些补偿,  我同学家长因为这些年 我没有给他们补偿 所以现在要求派出所追究我, 要我找他们2家进行协商, 我答应给他2家一家3000元  他们不同意 。 派出所也总追着我  要我给个答复
   我现象问一下我到底付有赔偿责任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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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3 21:38
你好,
如果你没用刀,你只对别的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你没对对方造成伤害,就没有赔偿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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