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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侵权责任法

吉林-吉林 12-13 20:12  悬赏 0  发布者:jlshlg…… 给我留言  回答:(3)
患者2010年7月4日在医院首次安装心脏起搏器,由于院内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医院起初未予重视,后发展为败血症,于是转到上级医院摘除心脏起搏器。后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为四级事故,医方负轻微责任(患方不服,申请省级鉴定),同时,患方又做了司法鉴定。认可了感染败血症与医疗行为的因果关系。现在患方要求按照7月1日实行的
‘侵权责任法’赔付医疗费(安装心脏起搏器3万,治疗败血症6.5万)和后期继续安装心脏起搏器的费用(因为首次失败,再次安装必须到北京安费用较大,6万)以及在此期间的误工费,护理费、食宿费、交通费、鉴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可医方只同意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赔付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的20%(按轻微责任),请问律师,患方要求按侵权责任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患方要求全部赔付是否合理。谢谢
联系电话:1394429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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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3 20:22
答:鉴定结果为医疗事故时,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为医疗过错时,适用侵权责任法,并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后者赔偿的数额大。
回复时间: 2010-12-14 14:22
已做司法鉴定,可以按侵权责任法直接起诉。建议委托专业医疗律师介入。
回复时间: 2010-12-22 12:26
你好!
有司法鉴定的情况下,可以要求按侵权责任法赔偿的!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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