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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眼睛伤残案

安徽-合肥 10-27 21:53  悬赏 0  发布者:方银水 给我留言  回答:(4)
某学校正在上下午第二节课,任课教师李某因故未到教室上课,也未向学校领导请示派人代课,而是自己安排本班班长王某坐在讲台上,看管学生自习,并示意说:“哪个学生捣乱,用棍子敲!”上课没十分钟,该班学生范某斜坐在座位上削铅笔,王某以为他在吃东西,遂从讲台上将教师常用的教棍扔下打范某。范某出于本能,用手一挡,棍头正好刺往后排坐着的女同学陈某的左眼。造成左眼失明。经市公安局法医鉴定,其左眼珠已萎缩,需摘除并安装义眼,属于重伤乙级,父母带着陈某四处求医,累计花费数万元。
   
案例中的任课教师李某应该负担什么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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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7 21:56
这是没有责任的
回复时间: 2014-10-28 06:39
由学校承担和两位学生家长承担全部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28 11:13
你好!李某的行为任课教师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回复时间: 2014-10-28 20:24
学校应该承担部分责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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