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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工龄)

广东-广州 12-14 11:14  悬赏 20  发布者:chenga……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于2004年4月进一集团公司,当时一直都没有签合同,没有社保,工资发现金没有工资条,没有打过卡,直到2008年签了劳动合同三年,合同上注明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 月1日为试用期,请问2008年前的工龄是否没有了?
现在2011年1月1日合同期满了,公司给我们续签合同,但变成另外一个公司名了,法人代表也是另外一人了.公司解释为都是同一个集团公司,待遇不变(两个公司照样正常运行).请问是否应先和前一公司名解除关系,得到应有补偿?又有些什么补偿?2008年至2010年这三年的工龄是否又没有了?谢谢 问题补充:请问如果要求补偿04年至10年的工龄,我是否需要提供一些什么证明之类的东西,现在我真是无法找出一些能证明我在04年至10年在此公司做过,人事档案的入职表也不给我.我需怎么做才好,请教各位,谢谢!
如果要求补偿,请问是按上一年度的平均工资还是现有工资或是合同工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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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4 13:48
一、2008年之前的工龄还存在。只需要你证明2008年1月之前你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二、2011年后用另一间公司的名义签订劳动合同,你可以提出拒签,除非给你经济补偿金解除原合同关系。
三、经济补偿金是按该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额去计算。如果该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还可申请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去计算。

目前有些企业用这种方式去砍断员工的工龄,员工只要把握好证据,一样可以证明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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