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发布法律咨询 回复法律咨询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110法律微网
您的位置: 110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所有类别 >> 其他 >> 查看咨询        今日活跃律师: 徐荣康  吴健弘  陈铠楷  朱学田  年遇春  
该问题已关闭

所谓的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罪,具体是怎样判断的?

广东-汕头 12-14 14:04  悬赏 10  发布者:rKT9274 回答:(1)
在广东省汕头市,因盗窃两米左右长度的公用电信设施,被判成破坏公共通信设施罪,这样应该怎么办?
您也有法律问题? 您可以 发布咨询,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6 11:23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如果窃取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讯设备,如偷割正在使用中的电话线、电缆线,偷砍电线杆等,势必会使不特定多数单位或个人的广播、电视通讯受阻。这种行为不仅侵害财产所有权,而且危害通讯方面的这样就触犯了破坏广播电视、公用电信设施罪和盗窃的罪名。
《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但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刑。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北京西城区
江苏无锡
山东东营
四川成都
广东广州
福建厦门
河北保定
湖南长沙
江苏无锡
最新回复律师
北京 西城区
人气:4543718
上海 静安区
人气:163727
江苏 无锡
人气:1460
宁夏 银川
人气:34364
山东 东营
人气:25177
四川 成都
人气:2083557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6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