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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解决问题

急切知道是否构成诈骗案,急!!!

 10-29 22:09  悬赏 0  发布者:linda1…… 给我留言 地区:上海-上海 回答:(20)
各位好:
    网络相亲网认识一男子,自称海外留学归国,离异,自有公司,有奔驰车,有海外创业经历,硕士毕业。自称月收入大于五万。
    认识之后,以公司资金用于收购为名借款,并要求女方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并与qq中承认女方不参与公司经营。借款前曾给女方公司财务报表,显示公司有1000万资金用于收购子公司,并口头承诺用奔驰车做抵押。
    后借款后多次逾期以各种理由不还,女方发觉有问题。经调查,发现该男子在已婚状态与之交往,并且与多名女子同时穿插交往,均有债务纠纷。有的4年没有拿到还款,有的没有借条,有的只有归还少量资金。并且该男子经确认,无海外留学及创业经历,奔驰车也是他人的(借款不还后,有电话录音承认财务报表是他发的,并且此时才承认车子也不是他的。其公司是由他人投资,他只是表面代理人,其没有资金投入。其公司在借款行为发生后转移至其胞妹名下)
    其朋友有电话录音证实,该男子的公司从建立开始就是他借用他人资金建立,其合伙人也是所要资金未果。其公司自己没有投入。另外,员工证实,很多人与其有劳务纠纷。
    该男子自成立公司起,向诸多女性几年间借款达300万以上,只有少量归还。其中三人报案,另外几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报案。但有几位女性的电话录音证实借款存在,并且涉案人自己有电话录音承认诸多借款的真实性。
    该男子在与每一位女性借款后又声称自己没有股份,没有钱归还,却同时在相亲网上以高收入,高学历涉猎其他女性。且给原先的受害者假地址,拒绝接听受害人电话。
     现派出所已经立案,但是,案件被公安某部门搁置,被认为是民间借贷而非诈骗案。
    问题搁置店在于:
     (1)该男子公司有经营流水
     (2)警方电话该男子还是接的,并且承认借款行为,而且没有逃跑
     (3)警方认为,该男子见过女方家长,女方是应该了解男子的婚姻及实际状况的,但是事实是,该男子从未让女方接触其家人,女方无从了解该男子的真实情况
     (4)警方认为,该男子有借条,所以应属民间借贷而非诈骗
     (5)有人有经营合同(但是,该经营合同是以婚姻恋爱为目的所签,女方并不参与经营,对其公司一无所知,有其qq证据证实)
     (6)该男子有少量的还款行为,但是占总报案金额不足8%,占涉案金额不足3%且是其中一位女性报案后还的,之后,并不再有积极的还款行为。警方认为其有还款的动作。
     (7)该男子始终坚称其是民间借贷,没有逃跑的行为,并承认借款行为。

    而我们认为该案件是诈骗案,原因如下:
      (1)报案人已经有三人,且证实该男子用同样的经历,同样的手段获取钱财,报案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100万(有证据)
       (2)该男子与三位报案人交往时间穿插,有证据证实,并且有证据显示其与另外女子交往,时间也是穿插的,其中相当一部分是在其婚姻状态内且不知情的情况下发生
       (3)该男子在借款时隐瞒了诸多重要的真相,比如其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及其公司的资金来源,婚姻状况,个人的财务状况。并且误导了受害人做出错误的借款行为
        (4)身份作假,虽然名字是真的,但是其学历,经历及财务状况都是假的。口头承诺用于抵押的车子也不是他的(有证据显示)。
        (5)其借款行为发生后,并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其转让公司行为是成立的,为何没有资金还给受害人。另外,如果按其所说是其妹妹公司的总经理,每个月应该有固定收入,但是也没有向受害人履行还款行为,而是重新在相亲网上以高收入征婚(有证据)。
       (6)我们有电话录音证实,该男子与不同女性声称的自己在公司的股份是不同的,有的说没有投入,跟后面交往的人在其公司转走后仍说有51%的股份
       (7)该男子逃往武汉后,其提供受害人的地址是假的,有证据证实其地址是虚假的,并且最后一次录音证实他仍然给受害人委托的快递公司虚假的地址。
        (8)该男子有录音证据显示,其亲口承认公司他没有投入资金,资金都是他人的
        (9)该男子借款时说公司将有房产项目操作,后来,认定为子虚乌有的项目
        我们认为该男子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和动机,因为其借款行为是有大量虚假且不友好的层面
        (10)借款时,该男子声称,自公司在2012年某时间有大比流入资金,会用于还款。事后,资金流入后,该男子一会称没有钱流入,一会儿又称公司不属于自己,所以没有处分权。我们有该男子录音证实,其子公司2012年有资金流入,但是其没有履行还款承诺。
    由于我们都是非法律专业人士,对诈骗案的定性知道不多,我们急切需要知道该案子是否已经构成诈骗案,我们希望通过刑事途径解决,让犯罪嫌疑人伏法。所以请各位具有正义感的律师指点,该男子是否可以构成刑事案件,根据已有的证据,是否可以定性。(听说民事诉讼不能让罪犯受到惩罚),盼各位大侠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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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回复时间:2014年10月30日 08时23分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根据本律师分析,关于是否构成诈骗罪,根据现有证据材料,很难以诈骗罪要求对方承担刑事责任。
    首先,先看一下诈骗罪的定义。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此罪关键点在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手段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根据2001年1月21日《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规定:根据司法实践,对于行为人通过诈骗的方法非法获取资金,造成数额较大资金不能归还,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其次,关于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还有些打借条之后伪造还款收条的,诈称已经还款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
    再次,区分诈骗罪与经济纠纷。区分的关键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判断的标准为:当事人是否愿意归还及不能按期归还的原因。正当的经济纠纷,贷款人或占有人并不否认借贷关系,并表示设法归还。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困难,如由于合同约定不明确、遗忘、或者无力归还导致的。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根本不想归还。
    再次,结合本案来看,对方虽然在身份以及其他方面存在弄虚作假之情形,但是仍然存在借条或者经营合同存在,且对方认可借款,并没有外逃的行为,且男方有部分还款。那么结合诈骗罪来看,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具有不偿还之目的。因此,从本案来看,确实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对方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最后,您认定对方存在诈骗罪,并列举了一些说明。您说的报案人有三人或者与其他女性穿插交往这些并不足以证明对方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对方外逃武汉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支持你的说明?您所罗列的事情当然存在一定的事实,但是这些目前并不足以能够充分证明对方确实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因此,还是建议您考虑清楚再做决断。
    如果您认为属于诈骗罪,那么您也可以到检察院控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这条路您也可以试试。
    总之,针对您上述所说情形,结合实务操作和法律规定,最终认定为诈骗罪目前的证据不充分,故您主张对方诈骗罪要求承担刑事责任的可能性不是很大。此为本律师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足之处,还请见谅。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并采纳为最佳答案,如有问题,可以追问。
追问:

凌律师,你好!
谢谢您对案件的详细见解,这对我们非常有帮助。
非法占有目的:1)因为每一个交往的女性虽然有交往时间上的穿插,但是,交往时间和借款是有先后的,当他和前面的说无能力归还时,后面的还在以高收入为饵借款,是否可以算是认定?2)逃跑到外地,拒不接电话,并给虚假地址可否认定3)借款后转移资产至妹妹名下算么 4)有录音,他说有大笔资金用于行贿,算么 5)三名女性都是交往不久就以各种理由借款,称公司收购子公司,用于开发房地产项目,房地产子虚乌有,算么

回答:

您好,针对您补充的几点问题,我做如下回答。
您以上五点都是要证明对方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是其并不充分,无法直接反映或者认定男方有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最强证据,或者说追究男方刑事责任的证据链仍然存在不足,仍需补强完善。本案问题关键是要证明男方一定存在借钱不还,否则,真的很难主张成功。
关于我说的可以要求检察院立案监督,如果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或者检察院不予监督,符合公诉转自诉案件。公诉转自诉是指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因此,您需要到时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书面材料,然后到法院起诉。
当然,这个过程中,可以通过媒体、报纸等手段对事情进行扩大,给公安机关进行施压,这样也可以尝试。
希望我的解答您能满意,后续如有问题可以和我联系,谢谢您的信任和支持,在此也祝愿您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

如果您真要主张对方构成诈骗罪,本律师有几点阐述,仅供参考,可以试试。
一、犯罪嫌疑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经多方查实,犯罪嫌疑人 本身没有公司,也不具有海外留学背景,所谓的奔驰车也是他人的(借款不还后,有电话录音承认财务报表是他发的,并且此时才承认车子也不是他的),其对外宣称只是欺骗他人而已。其公司并非本人所有,而是他人投资,犯罪嫌疑人并无资金投入,那么如何偿还债务便成为疑问。案发后,受害人与其多次沟通交涉,发现其并不具备偿债能力。虽然其本人承认存在借款行为,但是却丝毫没有偿还之意。其实质就是以借款为名,实诈骗之意。且对方提供的地址也为虚假地址,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再者,虽然对方存在个别借条、经营合同,但是这些都是其实施诈骗的手段而已,其目的是掩人耳目,掩盖其实施犯罪目的。因此,并不能单纯以犯罪嫌疑人认可借款,存在借条或者对方没有逃跑之意就认定其行为不属于诈骗,其本身不具备偿债能力足以昭示:犯罪嫌疑人存在非法占有之目的。
二、犯罪嫌疑人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之办法,骗取当事人的财物
首先,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利用相亲网来结识其他女性,并声称自己有优越条件,以公司资金用于收购为名借款,并要求其他女性签订虚假合作协议;其次,犯罪嫌疑人自成立公司起,向诸多女性几年间借款达300万以上,只有少量归还;再次,该犯罪嫌疑人在与每一位女性借款后又声称自己没有股份,没有钱归还,却同时在相亲网上以高收入,高学历涉猎其他女性。且给原先的受害人假地址并拒绝接听受害人电话。
综合以上事实,犯罪嫌疑人实施的各种手段和行为无不表明了犯罪嫌疑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从而达到欺骗受害人,实现骗取财物之目的。
刑侦大队以犯罪嫌疑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借条、经营合同、事发后犯罪嫌疑人没有逃跑等为由对犯罪嫌疑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作为受害人,并不认同刑侦大队的处理意见。原因在于,第一,对于本案,刑侦大队不能单纯以借条、经营合同等单纯认定本案属于经济纠纷,而要结合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偿债能力、偿债本意综合考虑从而认定案件性质;如果都以此标准进行认定,岂不是让很多人有了可乘之机,更加肆无忌惮骗取其他人,而最坏的结果无非也是承担民事责任而已;第二,犯罪嫌疑人虽已承认无力偿还欠款,却仍然在相亲网上以高收入,高学历涉猎其他女性,此行为难道不足以说明其具有诈骗之嫌疑?第三,对于主观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本人认为不能过于机械,而是应当通过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具体的表现和实施行为来认定,而不是用机械的标准加以认定;第四,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已经造成了许多人受到损失,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为此承担责任和应有的代价。
故此,本人认为,结合上述案件事实和犯罪嫌疑人行为,依据我国刑法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我国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因此,恳请贵单位对犯罪嫌疑人展开积极调查,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早日侦破案件,为本人及其他受害人讨回公道,让犯罪嫌疑人受到应有惩罚。

提问者对最佳答案的评价:
谢谢您
其它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29 23:07
该名男子已涉嫌诈骗,及时报警处理。
我的补充: 2014-10-29 23:10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刑法》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00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具体上海的量刑标准,可咨询当地律师。
回复时间: 2014-10-29 23:23
一般有借条  警察不会以诈骗罪立案 的
追问:

已经立案,只是警方内部有不同认定,抓捕行为被卡了

回复时间: 2014-10-29 23:27
已经构成诈骗案。
回复时间: 2014-10-29 23:33
构成诈骗,建议报警
回复时间: 2014-10-30 00:10
定性为诈骗犯罪的证据目前来看证据不是太足。有待于补充。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通常认为,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第一,非法占有为目的,证据不足。因为该男子始终坚称其是民间借贷,没有逃跑的行为,并承认借款行为。 第二,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借款不还后,有电话录音承认财务报表是他发的,并且此时才承认车子也不是他的。其公司是由他人投资,他只是表面代理人,其没有资金投入。”这是在借款之后,受害人取得的证据并不是借款时取得的证据。从时间上说不能充分证明,该男子借款时就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身份作假有书面证据吗?其借款行为发生后,并不积极履行还款义务,很多经济纠纷也是存在的。
    你认为是诈骗的理由不是很确实:报案人已经有三人这并不是证明构成诈骗的证据。男子与三位报案人交往时间穿插是其社会交往问题不是构成诈骗的证据。该男子在借款时隐瞒了诸多重要的真相,比如其公司真实的财务状况这些你有证据证明吗?电话录音证实,该男子与不同女性声称的自己在公司的股份是不同的,这可能有些虚成分,但与具体的借款有什么直接联系吗?
该男子逃往武汉,你有证据证明他是逃跑行为吗?
    根据你提供的情况,该男子可能存在一定的欺骗性,但是感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建议当面咨询刑事专业律师。
追问:

陈律师,你好
非常感谢您非常尽心的解答和提出的问题,这对我们是很有帮助的,也是可能面临问题的。
情况是这样,1)逃跑问题--该男子去武汉后,给了我们武汉的联系电话,但是从来不接,警方也打过,没有接,其他受害人也打过,没有接。武汉他给的地址,我们曾在今年九月有快递给他,快递曾经打通过他武汉的地址,跟他说有我的快递,问他地址,他仍然给了错误的地址,并且快递到后,再也不接电话了,快递上门去敲,屋里的人证实,他不在那里住。他现在在哪里我们也找不到了。
2)借款之前,他和我和相亲网资料,显示自有公司,月入大于5万,他有发给我财务报表,显示有1000万资金,在屡次催款不成后,我和他有对话录音,原始录音时间是远远晚于借款后,并且说车子是他的也是在借款之前。也就是说,如果我们知道他没房没车,没资金是自己的,而且没有离婚,我们肯定是不可能借款给他的。借款给他的时间始于认识半个月。
2)身份作假在网络资料里有,我们有原始资料,还有公开的学籍证明,和未出国记录。
3)未履行还款义务,如果是确实没有钱,或者在努力的,我们没有疑问,但是,直至今天,他还在以同样的身份谎称月入5万以上征婚,目的何在呢?能否通过司法解释呢
4)原来的投资人我们有一个已经找到,还有一个没有找到,但找到了其公司员工,还有其多年朋友都证实他没有资金投入公司。我们看过他的帐本,只有借款,现金体现和借款,也没有我们的借款记录,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警方处有)交往期间,该男子曾向我借信用卡多月,大约占8万左右,全部用于高档酒店及部分酒店消费。
4)如果该男子在借款时没有公司,也没有资金,我们是不可能借款这么多给他的。
5)关键是我们交往的前提是恋爱交往,没有这层前提,我们都不认识他,怎么可能借款给他。
但是不知道,这些证据是否还欠缺,还需要提供怎么样的证据才好。盼您多多指点。

回答:

针对你提出的追问,我的解答如下:1,逃跑问题如你所述确实基本可以说明该男子逃跑行为。2,相亲网资料,显示自有公司,月入大于5万,他有发给我财务报表,显示有1000万资金,这些若证据确实,基本可以认为是,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3,未履行还款义务,直至今天,他还在以同样的身份谎称月入5万以上征婚,这些若有证据证实,也可作为该男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一个辅助证据。4,还有其多年朋友都证实他没有资金投入公司。我们看过他的帐本,只有借款,现金体现和借款,也没有我们的借款记录,没有主营业务收入。(警方处有)交往期间,该男子曾向我借信用卡多月,大约占8万左右,全部用于高档酒店及部分酒店消费。这些若能查证,也可以证明该男子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为目的。
以上你若能整理成一个证据锁链,然后,请一个专业的刑事律师写一个论理充分的报案材料交给公安机关,可能对你维权有帮助。

回复时间: 2014-10-30 06:20
该男子已涉嫌诈骗
回复时间: 2014-10-30 07:07
涉嫌诈骗,及时督促警方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30 08:15
构成诈骗,及时报警。
回复时间: 2014-10-30 08:52
属于合同诈骗。警察应该立案查办。而且利用虚假事实,婚姻诱饵,情节恶劣,应予严惩。
回复时间: 2014-10-30 10:32
报警。。。。。。
回复时间: 2014-10-30 10:32
你好,公安机关每天接到类似的案件,何止百件,在这个社会中总会有人上当受骗,有人诈骗成功,警察同志抱着,能交给法院则交给法院的态度处理这些比较模糊的案件。他们会说,立案条件不够。此类案件,执业7年中也是经历不少,但能真正给立案的为数不多。
我的补充: 2014-10-30 10:33
律师建议,向上一级积极反映,多找些类似的受害者,证明对方的恶意行为。
我的补充: 2014-10-30 10:33
律师建议,向上一级积极反映,多找些类似的受害者,证明对方的恶意行为。
回复时间: 2014-10-30 10:32
1、根据你陈述的事实,我认为该男子不构成诈骗,属于经济纠纷或者可能带有合同欺诈性质,但是不一定构成诈骗。2、理由正是你所陈述的7点事实。3、关于你的认为,(1)有人报案,不等于构成诈骗或者涉嫌诈骗;(2)该男子和三位女朋友穿插交往,隐瞒自己的家庭生活,也不一定涉嫌合同诈骗;(3)目前的经济纠纷中,说真话的不多,包括吹嘘自己的一切情况,这不一定构成诈骗。(4)借钱设立公司是合法的,现在暂时没有钱也可以成立公司的,工商局也是批准的。(5)、他说有什么项目、房产等等,投资人应该进行调查了解,没有不等于构成诈骗。总之我认为不构成诈骗。个人意见,仅供参考,不一定对啊!
追问:

我们不参与公司经营,对公司情况和他的个人历史不了解,交往和借款都是以婚恋为前提的,并且有其提供的虚假财务和公司经营能力为前提的,否则不可能借款给他。在这个前提下还属于经济纠纷么?

回答:

1、是的,多数公司的股东都不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这是很正常的;2、投资人不论以什么名义投资(夫妻、亲属、朋友包括在婚恋中的朋友),都是相信公司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敢于投资正常都可以是认为了解调查清楚了。3、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或者是世界控制人违法法律恶化错误管理制度,挥霍、损害、侵占公司财产,可以同意民事诉讼,到法院起诉解决。情节严重的也涉嫌犯罪,可以报警的。5、任何人,在聪明、在精明的人投资也可能有失败的时候,也有看走眼的时候,也有被忽悠的时候啊!

追问:

哎,谢谢您的回复,可惜我们不是股东啊,也不是投资者。。。另外几个女孩子连借条都没拿到,烦啊

回答:

哪你们是债权人啊!哪一般都是民事纠纷,如果人数较多,利息较高,不能归还,可能涉嫌非法集资啊。没有证据那几个女孩就是有点太痴情了吧,很容易被欺骗了啊。真没有什么好的办法啊!吸取经验教训吧!不要太相信他人,特别是年轻、漂亮、潇洒,能说会道的男人。

回复时间: 2014-10-30 11:49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就目前根据您的陈述来看,需要构成诈骗罪还有一定的模糊,未达到严格的刑事立案标准,也是公安不予以立案的情况。我将对您的案情经过分析后,并给出救济途径,增加立案的可能性。
首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是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中的重要罪名之一。
本案中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那么我们就这么看,对方夸张描述自己的身份工作情况目的是为了让你们出资,并且非法占有,不予以归还。在本案中对方与多位女性朋友交往,最终目的都是向对方套取所谓的出资,但是事后其对所借款项都予以承认,并且少数进行归还,在民事上转变为民事借贷行为了。并且是与女性交往前提下产生的债务关系,在事实上有比较的常见,这点产生疑问。警方无法具备直接的证据认定对方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直接导致女方处分自己的财产,并被对方非法占有了。直接性证据没有而使得无法刑事立案。
    其次,实际上对方的思路是,以虚构自己的身份获取女方的好感,然后进一步发展以公司收购为名向女方借款并承诺一定的利益,然后获取金钱,迟迟不肯归还的行为。该行为是否是诈骗罪是本案的关键。
    我认为这个问题不能立案还是因为事实确定性不足,未达到最强的证据规则标准。
    举例来说,生活中朋友(异性或者同性甚至恋爱中的朋友)问你借款往往是会有一个理由,但这个理由的真实性,我们往往不会确定,而事后如果认为其理由具备欺骗报警立案诈骗罪,往往是让民事关系与刑事关系出现混乱。但是就上半年来说,也的确存在此类被立案逮捕审判的案件。进一步了解该案件后,还是认为虚构事实过于明显,数额相当巨大。并且事后并无归还一分钱的。
   目前公安机关不立案的,你还有救济途径的。
如果您认为属于诈骗罪,那么您也可以到检察院控诉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检察院会要求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如果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会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这条路您也可以试试。
   当公安检察院都不受理的,您还可以进行刑事自诉案件处理。
  综上来看,您要希望给对方惩罚,还需要再等等,或者向上一级公安反应。应该会有更明确的答复。如有疑问请提问,满意的话,希望您采纳!
追问:

该案件已经立案,但是,刑侦部门拒绝上网追逃,并认为该案不属于诈骗案,所以案子变成不上不下的情况,不知道这种情况能否要求警方追逃。
刑事自诉这条途径我们问过,律师说诈骗案不在自诉案范围内。不知是否如此。
对方的思路如您所说,而且每一步似乎都是精心计算,所以,他才能骗得如此多女性,被骗得女性我们知道的就有六人,不知道名字的更多,却不知道该如何破解僵局,将此人送法。希望再次得到您的指点。

回答:

您好,对您的追问。我继续回答如下: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0条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自诉案件范围有以下几类: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告诉才处理的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所谓轻微刑事案件是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刑罚的案件。应当注意的是,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或者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被害人等没有证据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如果被害人等提出的证据不充.分,不足以支持其起诉主张的,人民法院将裁定驳回自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具体包括以下: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通常这类案件被称为轻伤案。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3章第7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4章、第5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依据有关司法解释,所谓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等书面决定。
如果说公安不立案的,按照第三大条是可以进行自诉,已经立案的。就不能在自诉了。
第二点,管公安部的通缉令使用的问题。
公安部对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实行“A、B级通缉”,将公安部通缉令分成“A级”、“B级”两个等级。

公安部A级通缉令:是为了缉捕公安部认为应该重点通缉的在逃人员而发布的命令,首先通过A级通缉令通缉的重大在逃犯罪嫌疑人必须能够明确锁定要抓捕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必须是案情重大应当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A级通缉令是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的级别最高的通缉令。【A级通缉令的悬赏金不少于5万元且不封顶】

公安部B级通缉令:是公安部应各省级公安机关的请求而发布的缉捕在逃人员的命令!B级的悬赏金不少于一万元。对抓获《公安部通缉令》(B)级被通缉人或者提供关键线索的有功单位或个人,则申请发布通缉令的省级公安机关给予奖励。
所以必须是一经定罪,而且重大在案件在逃的人员才可以全国网上通缉。目前是已经立案,还未定罪还不能申请使用。
三,此案要突破,必须受害人团结,集体要求立案顶罪处理,增加案件的影响力,必要时信访工作接入。增强该事件的社会影响性,人多力量大,案子的影响力增大的话,会加快刑事案件的立案处理。
另外,媒体监督也是很好的选择,通过媒体把不同的受害人联系起来,甚至可以做成一个法制栏目,未尝不是个好办法。建议您试一下。
以上是我的建议和回复,希望您满意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30 13:02
报警。涉嫌诈骗。
回复时间: 2014-10-30 15:09
你好,人数众多的可以构成诈骗罪
贾柱律师团队竭诚为您服务,以上回复敬请采纳
回复时间: 2014-10-30 15:29
属于集资诈骗,主要的问题在于当地警方不愿立案或有各种关系,或者是想要好处,各地公安机关都这样做,现在你知道怎么办了吧?望采纳
追问:

立案了,警方内部有不同认定,所以抓捕被卡了

回答:

立案了就去催促他们,或者去检察院要求检查监督

回复时间: 2014-10-30 18:17
根据你的陈述和证据列举,涉嫌诈骗。现实情况是民间借贷有时按照诈骗处理,诈骗按照民间借贷处理。公安机关立案问题需要你们在这一块想想办法,如果公安机关拒绝立案,你们去检察院提出请求。督促公安机关立案。
追问:

已经立案,只是抓捕被卡了

回复时间: 2014-10-31 10:04
报警处理,。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26
立即报案,如果诈骗犯罪立案,对于损失的追回更有利,成本更低。最坏的民事诉讼。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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