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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调解

北京-朝阳区 10-31 16:30  悬赏 0  发布者:eqfydl…… 给我留言  回答:(10)
离婚案原告曾经两次起诉被告离婚,被告两次在庭审调解时以给房产为条件同意离婚(无庭审笔录),说明两人只存在金钱关系,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在场者有主审法官、记录员和律师,现原告第三次起诉离婚,向法官提供在场人员名单以证明前两次被告曾经要房子同意离婚。请问法官对提供的人员名单证据会如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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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47
需要结合证据材料的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31
你好,这需要看证据的情况,和感情是否已经破裂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36
你好,法院判决离婚的唯一条件就是夫妻感情却以破裂。。。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37
能不能采纳要由办案法官掌握。
回复时间: 2014-10-31 16:44
您好: 
要看案件具体情况研判
回复时间: 2014-10-31 17:04
你好,看案件的具体情况,如需帮助来电咨询。
回复时间: 2014-10-31 17:09
你好!通常情况下,第三次起诉,法院判离的概率较大。
回复时间: 2014-10-31 17:31
这个名单说明不了问题 应该起不到太大作用。我认为法官不会认定的
回复时间: 2014-10-31 22:05
需要看证据情况,建议能电详谈。
回复时间: 2014-11-03 10:58
您好,已多次回复,如需法律帮助可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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