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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名义股东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山东-泰安 11-03 09:09  悬赏 0  发布者:201411…… 给我留言  回答:(5)
我是一民事案件中的原告,因经济案件上诉一公司(由三位股东注册,有本人签字,已核实),其中一名股东说其是名义股东,没有参与管理、经营,不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院判决其不负经济赔偿责任;我又上诉至中院,现被驳回,维持原判。请问名义股东就不负赔偿责任吗?怎么界定?怎么申诉?
问题补充:
此案证据材料之《刑事判决书》显示:三名被告人中,其中:刘某某、李某某在注册公司后的第二日将注册资金500万元抽逃。而陈某某声称他仅是名义股东。但在成立公司进行工商登记时,认缴出资签字,是陈某某亲笔签的自己名。陈某某在一、二审庭审中均承认是自己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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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3 09:11
名义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回复时间: 2014-11-03 09:47
最高人民法院在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在为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建议带判决书和证据与律师面谈
回复时间: 2014-11-03 10:19
可以把一审二审的判决书提供一下吗?发本律师邮箱gaoyflawyer@sina.com,我看看有没有申请再审的价值。
回复时间: 2014-11-03 13:49
股东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出资人仅是名义上的股东。
回复时间: 2014-11-03 16:21
应名义股东也应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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