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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判决求专家帮分析

辽宁-锦州 12-16 13:34  悬赏 20  发布者:wacky 给我留言  回答:(3)
前两天,一个朋友被车撞了,经过交警的认定,肇事方驾驶一辆小型运货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是形成此事故的只要原因:而我朋友驾驶一辆电动车,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是形成此事故次要原因。最终我朋友一方承担百分之三十责任,请问这样的判决合理吗,有没有申诉的必要性?急   谢了。
问题补充:
忘了几句话,我朋友对自己承担次要责任(30%)有一些疑异,自己只是因为没有下电动车过马路,不至于承担事故的30%,其认为10%都是多的,在这样的情况下,请问专家,我朋友能争取到从责任的30%,减轻到10%吗?由于肇事方的车子存在安全隐患,我朋友能围绕着一点,降低自己的责任吗?谢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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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6 13:37
交警出事故认定书也是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我认为没有申诉的必要
回复时间: 2010-12-16 13:39
你朋友如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就应承担次要责任。
回复时间: 2010-12-16 13:39
如果认为不公,可以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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