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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法官不作为乱作为

河南 11-08 23:16  悬赏 0  发布者:GLY039…… 给我留言  回答:(1)
我诉王苏清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受理后,被告王苏清为逃避债务和妹妹王淑玲恶意串通,将自己的住房过户给王淑玲,该房屋至今日依然由被告王苏清在居住,住房过户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
     2010年7月我申请强制执行,并向执行局提交了原现代学校60亩土地是宋国卿(王苏清的爱人,已故)出让的财产信息和在金融机构查询宋国卿、王苏清财产状况的申请,至今四年多,执行局说工作忙不调查不查询。
王苏清退休金,2013年每月2007.16元 ;2014年每月2200多元;2011至今每月按300元执行,23万元的标的需60多年才能执结。 
2011年12月我向执行局申请对王苏清退休金从2012年元月起按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的规定执行。至今两年十个月无结果。 
为此,我分别向区法院院长、付院长、执行局长、及执行法官数十次提交了王苏清财产信息和王苏清财产执行工作的几点建议及强烈要求,没人理睬。
2010年11月向市中级法院反映执行情况;2010年10月向市政法委反映执行情况,中级和市政法委督办后都没结果。 
十八大召开期间,我参加了政法委刘书记,中院苗院长
的接访,由于领导的督办,我三次向区法院院长反映案件执行情况,当时院长说已经安排了,至今已有两年多无任何结果。 
2014年3月4日我再次向张院长反映执行情况,我在执行情况反映中讲到如再不积极执行,我将向市纪委纠风办反映情况,仍无人理睬。
区法院执行局有法不依,不积极作为的工作作风没人管令人气愤。在我们走投无路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向纪委投诉,看纪委的督办能否为我们讨回血汗钱带来新的希望。
2014年6月21日得知我的情况反映已批转到区法院。
市纪委的督办至今已有四个多月,对市纪委的督办区法院置若网闻,更令人气愤的是“我请求增加对王苏清的工资执行问题,由执行局原定每月按600元执行,市纪委督办后降为每月按500元执行。 
我们申请执行是追要血汗钱,近几年为追要血汗钱,我们受到极大的精神伤害,欠债还钱天经地义,被执行人又以种种理由赖帐真是丧尽天良。我们强烈要求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没人理睬。。
 
1、执行局有法不依 财产线索不调查
国家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 二、执行法院应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二、(1)、申请执行人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执行法院必须进行调查核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我向法院提供王苏清财产信息已有四年之多,可我提供的土地出让财产信息根本不调查,至今一家金融机构也没有查寻。      
2、徇私枉法 不积极作为
关于退休金的执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就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2011年起对王苏清退休金每月按300元执行。2011年12月我向执行局提出执行异议,申请对王苏清退休金从2012年元月起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第九条 对执行异议的审查,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我提出的执行异议至今两年十个月无故拖延不裁定乱裁定。《市纪委督办
后由原定每月按600元执行降为每月按500元执行”。
 目前,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已进入最后阶段,作风纪律整顿问题各级都很重视,在此时刻,为维护人民法院判决的尊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提出以下请求:                    
1、对王苏清退休金从2012年元月起按 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的规定执行。(因为我是2011年提出申请的)
2、依法调查王苏清财产信息 
1)宋国卿(王苏清的爱人,已故)土地出让信息;
2)在金融机构查询宋国卿、王苏清金融交易信息。
3、 特别说明:
1) 被告王苏清为逃避债务逃避执行和妹妹王淑玲恶意串通将自己的住房过户给王淑玲,该房屋今日依然由被告人王苏清在居住,造成无财产可供执行,实属赖帐行为。
2)本案(宋国卿是农行中层干部,王苏清是退休职工,家中经济状况可想而知。另外,宋国卿土地出让有不少受益) 应责成执行法院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清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3)徇私枉法不积极作为的人应当受到追究。
4)我们盼望纪检监察部门过问一下情况反映,让驿城区法院说明:1王苏清财产信息为什么四年多没有调查;2王苏清退休金为什么由执行局原定每月按600元执行,市纪委督办后降为每月按500元执行?
5)该情况反映,如果是一般批转将还会是不了了之。
   反映情况无人管我该怎么办?

龚连义  13949586787

2014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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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4-11-09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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