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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怎样对待政府职能部门乱罚款

山东 12-16 20:13  悬赏 0  发布者:树勇高 给我留言  回答:(1)
质监局对我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反映检查情况较好,口头提出几个问题需要整改,我公司也都进行了整改,后质监局又来我公司进行复检,下发“特种设备监察指令书”对正在整改的项目限制了期限,后我公司在整改期限到期之日的前一天整改完毕,并将其整改情况书面反馈至质监系统,质监系统也对整改结果口头表示了满意合格,11.26号,我公司应质监系统的要求,作为被检查单位的代表,向其他单位交流了我们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经验和做法。但是在12.15号我们收到了质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单”罚款2.6万元。我认为这个罚款不合理,国家行政处罚法规定对于在检查中主动消除和纠正违法行为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应不予行政处罚。请问您对此事是怎样看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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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答案
回复时间: 2010-12-16 20:16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建议公司建立法律顾问部门,以应对此类纠纷。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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