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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照登记及变更换照吊销等情况

湖北-武汉 11-12 05:00  悬赏 0  发布者:建cheng…… 给我留言  回答:(0)
公司业务关系人员某,(自家独资公司不符合甲方公司招标条件)拉“某公司进入甲方公司,甲方考察验证认可信任进入法定代表人并指令其(技术专家)全面主持工程工作且为直接签约人。业务员要求注册分公司,递交相关备案资料时(如图)不实签章,法定代表人处任意盖章签字。
居然通过颁发证件,变更负责人程序时,颁发“法人营业执照”年检通过,真正法人单位历时三个多月反应情况,调换执照时,未按63号令相关条款规定要求处理。
(1)虚假注册。即以各类虚假文件(含虚假注册资本证明等)骗取注册的情形。这几乎是所有的吊销营业执照类型所共同采用的理由。无论是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以及其它各类企业,凡以虚假注册或者欺骗手段骗取营业执照,并情节严重时,皆有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无故不开业或者停业。《公司法》第225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2条皆规定: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除《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将此纳入外,《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皆将此明文规定为吊销营业执照的事由。
(3)不申请注销。即已经破产或者解散清算结束后却不办理注销登记的,对此名存实亡的企业,可以吊销其营业执照。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未就此规定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允许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
(4)逃避年检。企业年检制度,意在年度审视企业经营状况并就此备案公示,这是国家管理企业并维持企业经营秩序的必要手段,多数国家的企业法律皆有类似的制度。企业若是以虚假手段通过年检或者干脆不参加年检,将有可能受到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除《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外,其它企业登记规定皆以此作为吊销营业执照之由。实践掌握的标准是,当一企业连续两年未参加年检时,即可以被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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